词条 | 雨果·格劳秀斯 |
释义 |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16世纪的荷兰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聪慧的格劳秀斯给人以一种少年老成的感觉。他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才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在国际法理论中,格劳秀斯被认为是介于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派别。格劳秀斯认为:万民法就是支配国与国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即国际法。国际法是制定法的一种,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种法则,以及用国际法角度分析战争原因。 当然,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也许大家知道,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的精神,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当然,它比格劳秀斯更进步,它考虑到了各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自由作了某些限制。在这里,我们把这六种“公海自由”介绍给大家:一、航行自由;二、飞跃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条款规定限制);六、科学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现在当你在海上旅行的时候,一定会想到格劳秀斯吧,因为是他让我们能在海上自由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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