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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促进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共管,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余庆县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余庆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考评量化,奖惩分明。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

(一)本办法将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为A、B、c三类。A类为各乡镇;B类为具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如: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经贸局、畜牧局、卫生监督所等;C类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中作为配合部门的单位,如:县卫生局、粮食局、环保局、教育局、发改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局、疾控中心等。

(二)考核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自评自查。

(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1、组织方式:在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管理指标进行自评的基础上,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成立综合考核组,分别对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2、考核方式:通过听汇报,查阅有关制度、文件、记录等文本资料(要求报送的材料以县食安办实际收到的为据),现场检查各乡镇所在地和1~2个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大环节企业等方式,对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进行逐项考评打分。

第六条 评分。

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总分=综合评定分数(主要成员单位为两项综合评定分数的平均分)。

第七条 县食安委办公室将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数和排名交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县政府。

第八条 表彰。

县政府根据考核成绩,对工作排名前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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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