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州义工 |
释义 | 永州义工介绍永州义工,是由一群平凡而普通但极富爱心的人士组成,他们在红网永州论坛中进行交流和沟通,从网络走进现实。目前,加入永州义工队伍的县区义工队伍已有3个,志愿参加义工队伍的人员达182人。2010年8月份,在红网爱心家园和共青团永州市委的大力支持下,协会开始着手筹备注册永州市红网义工协会和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过近10个月筹备,最近,经永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永州红网义工协会,2011年5月8日下午3时,在湖南永州冷水滩区市委党校成立。 永州义工的誓言是:“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永州义工成员。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义工精神,传播义工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永州义工协会章程永州市红网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永州市红网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组织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组织由共青团永州市委主管,并接受红网爱心家园和永州市慈善总会业务指导和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中亚家园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社区、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参于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救助; 5、社区服务性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7、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企业、政府、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和遵守本组织的章程; 2、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3、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与所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团体报名直接提交永州市红网义工协会组织;个人报名由申请人在永州义工网自行注册登记或到本会秘书处领取并填写《永州市红网义工协会义工注册申请表》。 2、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参加新义工入会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义工证及义工服务登记手册; 4、参加新义工入会培训后即可自由选择加入本会任何一支直属义工服务队,亦可不加入,自由选择参加本会的所有义工服务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志愿组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组的培训; 3、参与本组织管理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4、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组织维护其在组织及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5、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义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有困难时优先获得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7、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 2、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4、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5、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7、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服务证和义工标志;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3、违反法律或本会章程的行为; 4、报名参加本会组织的义工活动后,无故不参加累计5次以上;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累计服务不足10小时将视为自动退会; 6、退会时应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服务登记册。 第十三条 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义工标志卡等特有义工标识性质的物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召开需提前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赠必须接受永州市慈善总会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永州义工协会理事会成员曹 旭 会长 常务理事 郭华安 副会长 (主管宣传) 常务理事 余文芳 副会长 (主管外联) 王素军 副会长 (主管培训) 张志平 副会长 (主管财务) 常务理事 罗自勇 秘书长 蒋黎明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 唐伟松 财务部长 常务理事 周 炜 副会长 (主管策划) 周芳优 副会长 (主管人文关怀) 唐东升 宣传部 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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