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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胜县国土资源局
释义

机构概况

2002年6月,成立了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下设10个股室、中心、大队,18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的单纯土地管理变为集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于一体的综合管理职能。2005年,由于乡(镇)合并,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也实行了合并办公,变为15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截至2007年底,县局有干部职工44人,15个乡(镇)国土所有干部职工 40人。

多年来,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职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精神,为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的协调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被市人民政府评为“国土资源目标管理一等奖”,2006年被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先进国土资源局”,永北国土所被评为“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仁和国土所所长被评为“云南省优秀国土资源所所长”,2007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法规和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县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及土地、矿产规划、计划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

(二)研究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地籍登记、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机构的监管;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的实施;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基准地价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储量、利用与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小型矿产采矿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八)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督、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适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九)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一、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和政务信息系统、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国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上级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法规股

一、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县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永胜县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体系、框架,提出永胜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方案及配套性规章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规章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报道及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本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资料的编辑、编汇成书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人员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根据有关普法工作的任务,承办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参与永胜县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会审工作。

七、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对外咨询和信访答复工作。

八、负责承办本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策研究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规划股

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的规划实施等项工作;编制和实施县级利用规划、其它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和规划调整工作。

地籍测绘股

1.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及其利用现状的调查,研究资源利用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国土资源利用规划。

2. 负责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3. 负责全县土地产权管理,调查确认土地测量成果资料,建立土地档案,负责土地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

4. 收集全县土壤、植被、地质和土地矿产科技研究成果等土地信息资料,监测土地利用动态。

5. 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调解土地权属和资产纠纷。

6. 负责监督管理测绘和地图市场。

7. 负责全县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综合季报、年报,建立土地台帐。

8 .承办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1. 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监督规划及计划的落实。

2. 负责组织县以上人民政府确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及土地开发整理统计,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档案。

4. 负责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运行,争取项目资金。

5. 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监督使用国家建设征地资金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6、承办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永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县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三、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县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四、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融资工作,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负责组织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测算、成本核算和平衡工作。

六、完成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

1. 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 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督促国土所和国土资源管理员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报。

4. 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5. 负责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6. 承办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

1.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 依法对全县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监督管理和保护,立案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协调解决矿产开采纠纷。

3. 审查登记矿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办理核发许可证。

4. 依法、合理、及时、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 承办上级和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质环境股

1.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协助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建立地质灾害调查、预警、预报、监测、群测、群防网络,并实施监督;

3.实施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

4.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环境评价、认定工作;

5.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6.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评价认定,组织本县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7.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8.负责管理全县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审批或转办防治项目,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并对项目实行监督与管理。

9.负责地质灾害环境统计及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土地利用股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应承担的上述各项工作及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送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承办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土地征用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

四、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及其利用现状的调查,研究资源利用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国土资源利用规划。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1. 宣传和贯彻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参与制定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呈报。

3.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审查。

4. 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情况,查处农村各种违法用地案件。

5. 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开发复垦任务。

6. 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及时准确的反映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7.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8. 核实和填报有关国土资源统计资料。

9. 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工作。

10. 承办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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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