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宣城市人事局 |
释义 | 宣城市人事局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事政策法规的具体办法,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事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2、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公务员各项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4、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中、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及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5、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行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积极发展、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市各类人才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拟制,组织指导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7、贯彻落实国家、省工资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福利的政策、标准及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8、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9、落实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安置方案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10、组织实施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的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1、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12、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其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2、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审核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协调市委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委工作部门与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市、区)的职责分工。 4、审核县(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指导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审核县(市、区)乡镇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审核全市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联系省驻宣机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5、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审核全市副级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或冠以宣城市名称的事业单位的设置。 6、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登记管理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8、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信息交流、干部培训和统计等工作。 9、负责审核并下达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10、参与财政统发工资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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