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 |
释义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0〕51号 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邢台市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朱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改善周边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工程、工业园区、生活住宅区,开办矿山企业和其它工业企业以及旅游和各类生产加工、养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朱庄水库流域面积,水源地保护区按以下等级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朱庄水库最高蓄水位等高线为边线,周边三百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朱庄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沿岸周边陆域一公里。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它水域和河流入库口(庞会桥)上溯十公里及沿河库陆域两公里。 第四条 朱庄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和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勘察定界;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朱庄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水源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的建设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五)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六)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七)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四)水库上游河道、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五)使用炸药(保护水源地的建设工程除外)、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朱庄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非污染类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评手续。 第十一条 直接从朱庄水库取水或者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地下取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非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堆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向河道、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因生产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对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人工林地、乔灌混交林地和天然草地实行封禁保护,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 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会同同级环保、国土有关部门,划定封禁保护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禁保护范围内垦荒种植农作物、损毁生态林改建果园或者安排任何生产建设和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排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或者在建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十六条 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或者在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禽、畜养殖和屠宰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八条 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朱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朱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处罚标准按《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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