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兴义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兴义市旅游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ngY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XY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兴义市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热心兴义旅游发展的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维护兴义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进行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兴义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全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兴义市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兴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贵州省兴义市市府路1号政府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州、市发展旅游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旅游发展态势,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行业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监督与协助; (三)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的宣传和推广,根据需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旅游节庆、宣传活动,策划、制作网络、平面和多媒体的宣传资料,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五)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及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并协助贯彻执行,以维护行业、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主办或协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技能大赛、座谈会、报告会、学术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经验交流会和会员表彰会等,积极组织参加相关行业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各专业分会和全市其他旅游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对其工作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重大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八)为行业、会员、其他旅游企业和个人提供策划、营销、规划、管理、合作和市场推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九)加强与行业内外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以兴义旅游业民间代表的身份开展对外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实习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全市旅游行业内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兴义市地域范围内涉及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各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旅游定点单位等企事业单位; 2、旅游院校或综合性学校的旅游系、旅游科研、宣传机构; 3、全市其他旅游行业组织; 4、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文化、民族、交通、文物等)的协会和组织; 5、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四)热心兴义市旅游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请求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协助开展旅游宣传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一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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