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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建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新建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南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县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新建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为县本级财政预算科学技术科目。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其它科学技术支出。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作为财政预算保证的重点,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年初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使“十一五”县本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县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预算; 5、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

6、会同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县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县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助范围、支持对象和原则

第六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等科学技术计划。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主要支持符合国家、江西省、南昌市和新建县高新技术发展政策、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程度和技术含量高,能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产业链的发展,并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新型支柱产业建设产生推动作用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

(二)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计划。主要支持国家、江西省、南昌市对口科技计划在新建县实施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拓展科技投入融资活动。

(四)科技攻关计划。主要支持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五)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现代农业、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及相关科技培训。

2、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支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3、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计划。主要支持新建县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以及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6、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主要支持新建县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中重大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展览会和大型科技合作会议等,在国内外组织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与新建县进行信息交换、讲学、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7、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新建县重大科技及社会决策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县科技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现代化管理问题,主要支持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等方面的研究。

8、科技条件与服务建设计划。用于完善科技条件及从事科技标准、科技检测、资料收集与处理、科技文献信息处理与服务等。

(六)其他。支持科技人才培训、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大学生创业计划和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确定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七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对象为新建县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实行招投标的重大关键技术、科技合作和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面向国内外择优选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在软科学研究方面,优先支持具有较强研究能力,重视和支持软科学研究的单位和组织。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九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资助、配套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偿还性资助和无息借款、资本金与股权投入等。争取到“十一五”末实行以偿还性资助为主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按“突出重点”的原则,科技重大专项单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为l0万元。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费支出范围:

(一)定额资助与配套资助: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科技合作交流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维护等费用。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0%。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包括为项目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科技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财政部、科技部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管理与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县工作费等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贷款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计划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或差额补贴。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贴息的时间应一致。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二年。每一项目只要享受一次贷款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新建县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三)无息借款: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初期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单个项目借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分期偿还)。科技计划项目无息借款回收后由县财政局专账专户管理,由县科技局负责安排用于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四)资本金(或股权投资)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计划管理费支出范围: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编制科技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评价、追踪检查、验收、绩效考核及奖励;招投标、监理;会议信息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以内,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向新建县科技局申报。每年9-12月份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要求见县科技局在新建县政府网上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年度申报通知),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的计划项目原则上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新建县应用技术研究研发资金预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经费预算评估按照《新建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增加财务、经济专家,与项目可行性评估一同进行)。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经费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新建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采取按实施年度进展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县科技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与配套资助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县科技局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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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8: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