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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2007年有机红粮收购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搞好2007年有机红粮收购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习水县2007年有机红粮收购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习水县2007年有机红粮收购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8日)

为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巩固和发展全县有机红粮订单产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有机红粮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粮食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2007年红粮收购信贷资金由习水县粮油储备库按有关程序及要求申请借款。

二、县粮食局在各粮油收储公司中抽调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职工组建专门经营机构协助粮油储备库,负责有机红粮的收购、储存、销售。

三、各乡镇(区)实行代收代储制度。习水县粮油储备库委托各收购站(点)保管人员严格按照收购制度收购有机红粮。收购质量要求:水份控制在12.5%以内,杂质0.3%以内,不完善粒3%以内;出库损耗在0.3%以内,并确保无外县红粮;严禁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收购;同时收购凭证必须载明售粮人姓名、交售数量金额、居住地址、交售人签名等,以备查核。

四、实行红粮收购、付款两分开的监督约束机制。习水县粮油储备库委托的收购站点负责收购红粮,各乡镇(区)财政所根据有机红粮收购凭证(码单)兑付资金。

五、建立出入库报告的粮食封闭运行管理机制。各收购站(点)收购红粮后,要专仓储存,建立分仓台帐,明确保管人员责任;红粮收购乡镇(区)财政所也要加强监管;红粮销售必须报告县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批准,方可外运销售

六、县粮食局机关干部(职工)、县农业发展银行管库信贷人员及有机红粮收购的乡镇(区)财政人员要划片包点,负责监督收购质量、库存数量、库存台帐,做好资金发放。

七、各收购站(点)应及时将收购的红粮转运到中心库(站),定量包装、整齐堆放,“双低”储存,以利保管,以便清仓查库。

八、合同内有机红粮收购价格按2.80元/公斤支付售粮农户,县农发行按0.20元/公斤另行核贷购销经营费用(含运输费用),列入收购成本,县农发行按3.00元/公斤发放控贷款。其经营费用经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核准,由县粮油储备经营部门统一管理。

九、县农发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红粮库存及企业结算资金的管理,确保有机红粮合同内收购资金的需要。

十、县农发行、粮食局、财政局在收购期间,要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轮流巡查,指导全县红粮收购工作。巡回检查重点是查核收购凭证、库存数量的真实情况和收购质量;检查是否按要求包装、转运、堆放;检查是否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白条收购等情况。

十一、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保管人员对有机红粮的收购数量,收购质量承担责任。整理包装时,应设置内外标签,密封包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发生霉烂变质,超出合理损耗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

十二、纪律要求:(1)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机红粮收购和保管制度,确保收购数量和质量;严禁白条收购,严禁压级压价。(2)财政人员要认真审核各种凭证,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红粮收购资金支付的真实可靠和资金安全。(3)各站(点)收购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收购,杜绝收发购县外红粮,严禁无序堆放、散装堆放。(4)加强红粮收购资金管理,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红粮收购资金及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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