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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
释义

简介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是由全盟从事农村牧区财政的科研、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新时期“三农三牧”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围绕财政支农职能和农牧业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支农改革发展的政策取向,围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开展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农牧业财政政策调查研究工作,为中央、自治区及锡盟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接受自治区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接受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本会对旗县市(区)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 (筹备组)进行业务指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盟从事农村牧区财政的科研、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新时期“三农三牧”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围绕财政支农职能和农牧业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支农改革发展的政策取向,围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开展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农牧业财政政策调查研究工作,为中央、自治区及锡盟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接受自治区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接受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锡林郭勒盟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本会对旗县市(区)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筹备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经济综合服务大楼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和研究新形势下农村牧区财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政策理论。

(二)配合财政局,研究和总结每5年计划时期及每年财政支农支牧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政策建议;负责每5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农支牧数据统计和制度整理工作。

(三)配合财政局,负责重大惠农惠牧政策调查研究。

(四)配合财政局,负责重大惠农惠牧政策绩效评价。

(五)协助财政局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财政学术交流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活动,编辑出版农村牧区财政研究文集,及时反映农村牧区财政研究动态。

(七)接受自治区农村财政研究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农村牧区财政研究工作,反映会员对农村牧区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各旗县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农村牧区财政研究会(筹备组)、盟涉农相关部门,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从事热心农村牧区财政研究的同志,均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农村牧区工作;

(二)自愿申请有加入本会;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旗县以上财政机关推荐;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或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任副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选举常务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鉴于在盟市任职的常务理事比重较大,必要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农村牧区情况和农牧业财政方面擅长,调查研究工作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须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行政事业费拨款;

(四)授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调研经费供给方式,实行科研成果项目管理制,以调研成果的级次和影响力,核定相应劳务报酬,着力推行奖补政策,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审查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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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