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2007级免费教育师范生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促进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免费师范生应当遵守《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免费师范生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同时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四条 师范新生报到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通过面试的师范新生,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教育师范生。 第五条 免费师范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六类。 第六条 免费师范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七条 免费师范生在入学后两年内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八条 免费师范生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和自动放弃本校学籍的,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九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二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 免费师范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实行免费师范生培养导师制。由学校教师和中小学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指导免费师范生的学习、教育实习与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开展免费师范生的农业科技知识教育,提高免费师范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应到中西部中小学实习基地进行为期半年的教育见习、顶岗支教。 第十四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建立免费师范生就业跟踪调查体系,随时关注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的支教、事业发展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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