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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释义

简介

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成立于1995年,下设税制管理、稽征管理、税源管理、信息化管理、公务员管理5个专题研究部,19个基层分会、学会。现有名誉会长5名,顾问10名,会长1名,副会长3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干事长10名,理事165名,常务理事56名,会员4700名。

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陕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社科联、西安市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严格遵循研究会宗旨,以服从和服务于税收各项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中心;以开展群众性调研,搞好税收理论研究为己任;以加强研究会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为动力;以办好会刊,活跃学术交流为园地,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奖励。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2000年被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评为先进研究会,2001年被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评为先进研究会,2002年被市民政局评为先进社团组织,2003年被陕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评为先进研究会,2004年被西安市民政局评为“先进民间组织”,2005年被西安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学会”,2006年被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评为“先进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Xi’an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XITRI.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市税务系统从事税收管理专业工作和社会各界热衷于国际税收研究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按照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外为中用的要求,开展国际税收研究,服务于税收工作,服务于纳税人,促进我市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小寨西路83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联系和组织我市税务界、财经界、学术界、教育界、企业界等有关方面热心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与理论的研究,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各国税收政策、原则、制度、管理的研究,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研究,区域性税收协调及其发展前景的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运用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对策的研究以及我市涉外税收关系的研究等。

( 二 )根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布置和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财政、税收的发展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和交流,及时将研究成果向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

( 三 )宣传我国税收制度和对外税收政策,介绍外国税收动态,促进我国和我市的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为发展我国和我市的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 四 )组织各种形式的税收学术和实物交流,有计划地同国外经济、财政、税收研究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组织机构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活动。

( 五 )开展有关税收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有关方面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收咨询、人员培训、学习考察和政策法规的查证、论证以及财务管理等项业务。

( 六 )搜集国际税收资料并进行编辑、交流,提供国际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有关国际税收的书刊。

( 七 )组织评议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奖励。

( 八 )总结和交流研究会工作经验,并协助和指导我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各分会、各区(县)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附合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 一 )团体会员。本会各分会和西安市各区(县)组建并登记注册的国际税收研究会。

( 二 )单位会员。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在本行业有一定代表性,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检评定中无违纪记录的各类企业。

( 三 )个人会员。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工作,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在财税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能积极承担本会研究任务的个人。

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各分会除外)可按属地原则接受和批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依有关规定进行联系和管理。

个人会员除由本会负责直接联系的会员外,其他均按属地原则分工联系,包括会员入会、退会、除名、日常联系和应参加的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设立研究会或分会的批件或登记证的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成员名单;3、章程。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简介。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本人简历;2、所在区(县)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推荐信,或本会两名理事的推荐信。

(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要求本会依法帮助其维护著作权等有关权益;

( 四 )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 五 )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按期缴纳会费;

(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与本会失去联系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

(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施实;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 四 )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根据会长、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由会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办公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查和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直属分会。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直属分局成立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分会,并应办理申请,报请西安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机构:

( 一 )秘书处。为其办事机构,在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 二 )学术研究部。为其学术研究机构,在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课题研究。

1、 税制管理研究部;

2、 稽征管理研究部;

3、 税源管理研究部;

4、 信息化管理研究部。

5、 公务员管理研究部;

各研究部设干事长、副干事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直属分会、区(县)研究会下设与本会相应的研究组,会员按研究组编组。

( 三 )各直属分会、区(县)研究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协助会长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 三 )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敦请。荣誉理事一般由上一届退下来的常务理事荣任,任期一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 三 )行政事业费拨款、社会资助;

( 四 )宣传、培训、咨询、课题研究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 五 )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 六 )利息收入;

(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 一 )本会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 二 )本会举办各种调研、评选活动的经费;

( 三 )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费服务的经费;

( 四 )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 五 )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 报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3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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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3: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