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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 县级财政拨入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

(三) 上级专项追加资金及补助资金;

(四) 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建设资金;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财政性资金(含固定资产租金、门市房出售净收入、回迁户超面积净收入、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 开发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要进行专户设置、专户管理。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全部通过专项资金帐户核算体系运行。为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施专户存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开发区要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或国债)的专项资金帐户,对专项资金按建设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收支预算计划、项目完成进度、验收结算等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实行集中核算、专户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由开发区的收入、支出两部分构成,其编制根据县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发展计划及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通过县财政审定并报县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转让、变现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由用地者按县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缴入县财政国库或专户;开发区各项目管理机构按约定收取的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门市房出售净收入、回迁户超面积净收入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第八条 开发区专项资金是指开发区纳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或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户帐套,单独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和类型是指开发区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时,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区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同时,对开发区提供的项目预算、招投标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量清单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专项资金。

(一)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是指开发区使用专项资金时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由开发区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建设(或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同时提供项目预算、招投标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计划、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经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根据工程进度逐项进行审核确认,财政局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主管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经主管县长请示县长后签批。财政部门根据已审、签批的 “基本建设(或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的专项资金款项,一笔将所批专项资金拨入开发区在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中。开发区使用专项资金时要确保支出规范、科学、高效,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二)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类型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开发区基础配套设施支出(含勘察设计费、科研费、监理费、概预算审查费、建筑工程造价款以及其他费用)、投资开发期间费用(含招商引资费、建设管理费、融资业务费)等。

第十条 开发区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招投标程序执行,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要先规划、后设计,再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对县政府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招投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已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不做调整,工程确有增量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审核批准,到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

第十二条 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预留尾款。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按项目决算批复数拨付预留尾款。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报审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局要停止拨付工程尾款,所需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局不予受理审核财务报销手续:

(一) 无预算计划、超预算计划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 擅自发生支出项目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四)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 工程建设和费用补偿支出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 预算执行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 财务报销手续不齐全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局审核批准。 开发区要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凡不属于管理费开支范围内的一律不准列支。

第十五条 为维护“三方”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审查服务费标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审查服务费。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坚持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工程月报告制度。开发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对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纪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及因工作渎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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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