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机制,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41号)规定,成立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政府各主要职能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创造条件设立行政调解室,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要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给予切实保障。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室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要优先给予落实解决。 (三)选调(聘用)调解人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选调(聘用)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行政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调解工作。对新进入行政调解队伍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专业素质培训,使之尽快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法制、司法、公安(交警)、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住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问题和难点,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推进“诉调对接”,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予以指导支持。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考评制度。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41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将行政调解经费落实、人员调配、办公场所安排等情况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宣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 三、落实行政调解台帐制度,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 (一)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流程与文书台帐。行政调解文书台帐,是行政调解事项的载体,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调解事项登记制度,把行政调解纠纷类别、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于《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簿》,以备查询、汇总、调查研究时使用。制作行政调解通知书、协议书等调解文书时,要注重格式规范、要素完整、表达准确,推动行政调解文书的规范化(具体文书格式由市法制办另行发文)。要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归档;达不成协议的,也应当及时终结行政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定处理途径。 (二)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分别于7月10日、1月1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定期交换沟通工作简报和典型案例,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三)梳理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项目。各部门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41号)关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界定。进行具体梳理界定时,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管理服务对象、调解依据的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调解办理时限等内容对界定出的调解事项进行分类梳理,真实准确填报《行政调解事项梳理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梳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