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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岭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释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付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温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放射源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2)以人为本。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优先撤离人员,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3) 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台州温岭海事处、市武警中队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在台州市辐射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及时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后续总结上报台州市辐射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台州市政府请示启动台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2)市公安局: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立案、侦查,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医疗机构突发辐射事件的调查处理。

(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

(5)市粮食贸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8)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

(11)市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2)台州温岭海事处:负责做好水上交通事发区域治安警戒,保证水上运输秩序。

(13)市文广新局: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14)市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务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日常联系电话86223247。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工作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应急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3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专家咨询机构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设在市环保局。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求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矿开采和水冶设施发生事故,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4)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5)进口废物进入场地后发生辐射超标的。

3.4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4、预警和预防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Ⅱ、Ⅲ类放射源、核电厂燃料元件和核原料的运输信息,I、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3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市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的实时监控系统。

(2)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采集全市与突发辐射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市发辐射事件数据库,并与省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中央控制室及指挥平台、指挥通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组成。

4.4预防工作

4.4.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环保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并与省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收集和整理大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分析报告。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行科学管理,确定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Ⅰ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Ⅰ类和Ⅱ类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核燃料、核废料和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健全我市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同省和周边各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4.5应急能力考评

完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等情况,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定期接受上级部门对辐射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考评,对辐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台州市环保局,及时启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台州市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

(2)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台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台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经省政府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和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省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对突发辐射事件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有关省(市、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5.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Ⅳ级辐射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台州市环保局。属Ⅲ级辐射事件,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台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市领导小组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属于I级或Ⅱ级突发辐射事件,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台州市领导小组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市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

专家咨询组

市领导小组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

5.3.2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台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汇报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台州市政府,由台州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及时向市政府和台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6)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及时上报台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5.3.3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市环保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应急救援行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台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局视情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5)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初步确认后,由省环保局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5.4.2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属较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台州市政府和台州市领导小组。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属较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报台州市领导小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省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辐射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5.4.3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5.5指挥和协调

5.5.1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派出市领导小组的部分领导、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由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台州市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大突发辐射事件,以台州市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市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市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市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台州市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应急监测

5.6.1监测组织

参与建立由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市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5.6.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辐射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事件通报

(1)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接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非事发地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应急响应终止

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件,由台州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省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台州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市政府,对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台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3)市领导小组配合台州市、省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本级预案。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台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建议。

7.2调查评估

市政府会同台州市领导小组,对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台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市领导小组配合台州市、省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7.3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辐射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8.2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8.3技术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环保局提请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8.4通信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发改委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8.5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8.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市武警支队派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宣传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8.8.2培训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8.3预案演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舍本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范和处理突发辐射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辐射事件真实情况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资金、准备和物资的;

5、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辐射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3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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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