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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万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使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市教育局《吉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教字[2004]5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第二章 分工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在市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由县教体局协助管理。初中学籍由教体局统一管理,小学学籍在县教体局的统一指导下,委托乡镇中心小学协助管理,管理不善的乡镇中心小学,县教体局将收回协助管理权。学校要设置专人配合县教体局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班主任协助学校教务处(政工处)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期填写学生操行评语和各种考核成绩。因工作变动要及时移交,严禁涂改和丢失学生学籍,对工作失职者,由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入学

第五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小学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学。 1、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的(残疾儿童另有规定)。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 3、居住山区、库淹区距就近学校路途较远,交通极不方便的。 学生缓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乡(镇)中心小学要做好宣传工作,控制缓学人数,缓学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初中、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录取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民办普通高中新生花名册必须先报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备案后),由学校凭《新生花名册》到县教体局领取《学籍表》(高中会考证),并填写完整初中、高中《学籍表》(高中会考证)交县教体局教育股验印;小学《学籍表》交各乡镇中心小学验印。学籍号一直使用到该学段学习结束。

第四章 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本人或家庭原因需转学的,由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发给学生有关档案资料。高中生转出外市或外市转入我县的还需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未经批准转入的高中生不准参加毕业考试,不签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外县转入我县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根据编班情况重新编写学籍号,并填入学籍表中的变动栏。无特殊情况,一般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不能转入普通中学。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或转学手续不全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小学生经乡(镇)以上医院,初中、高中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的。 2、因家庭或本人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医院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核实,填写《休学申请书》学校签署意见后。小学生经乡镇中心小学批准,初中、高中学生经县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申请,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分别持乡、县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需提供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适当年级。

第六章 留级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留级。允许部分其他年级学生留级,留级总比例控制在2%以内,一个学生在该学段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县城所在地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三、四、五年级可按各年级学生数的3%以内确定留级人数;乡镇及以下小学,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一年级不得突破5%,二年级不得突破1%,三年级不得突破2%,四、五年级不得突破1%。

第十四条:学生留级,需经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留级申请表》,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学年初统一造册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备案,严禁突破留级比例。

第七章 退学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教体局教育股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

第十六条: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调查核实,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退学名单应报教育体育局备案。 1、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十七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上报县教体局备案。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的(触犯刑律的另有规定);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留存并报教体局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并达到该学段毕业水平,经考核合格,学校应按时将毕业证颁发给学生,学校及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籍口不发或缓发毕业证。

第十九条:高中会考成绩作为学生本学段的毕业成绩和颁发毕业证书的依据。高中所有会考科目成绩合格,体育成绩达到教育部颁发的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才能准予毕业,并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没有全部合格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补考成绩合格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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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