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偷拍违法行为 |
释义 | 偷拍违法行为(Candid offense;Photographs surreptitiously the illegal activity )。 偷拍违法行为定义偷拍违法行为,又名偷拍取证,是指公民为监督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采取的偷拍偷录行为。 专家指出:电子产品与互联网的发达,催生了监督取证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偷拍,催生了“偷拍违法行为”的现象。“偷拍违法行为”的出现,虽然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但偷拍偷录行为,在法律上却颇具争议。 偷拍违法行为渐为大众关注2010年9月2日刚从重庆“打假”归来的黄志宏,收获颇丰。“工商人员上班玩游戏等违纪镜头都在里面。”黄志宏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吴为民。 5月12日,山东曝出“法官收黑钱案”,因整个过程被黄偷拍,涉案法院领导和法官受处分;除此之外,网络频繁曝出的“武汉交警私收‘过桥费’案”、“广州‘咆哮哥’案”、“武汉最雷人女法官案”,纷纷以涉案人员受处分而告终。 偷拍违法行为,逐渐成为一个概念,为大众所关注。 偷拍违法行为源于无奈逼出来的偷拍 “为了一句话,我奋斗了整整9年。”9月2日,在其维权工作室,职业打假人黄志宏告诉记者——他希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告诉司机一句:“你有权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为此,黄志宏打了多起官司。 黄志宏至今记忆犹新,2001年8月,他因驾车违法,被交警处以30元的罚款,交警没有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开具罚单。他于是起诉了交警部门。两名“证人”证实:交警告知黄志宏有权申辩,并开了罚单,但他不接受。黄志宏没有证据,毫无悬念地败诉。 一年后,黄志宏再次因违法被抓,他随后启动了偷拍工具。这一次,黄志宏胜诉,涉案交警受到处分。同样的案情,9年里重复上演多次。如今,一些通过案情受到教育的交警,开始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公民的申辩权。但黄说他还要继续努力,争取让更多交警自觉尊重公民的权利。 黄志宏告诉记者:“偷拍是被逼的,个别公务部门的形象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甚至设门槛勒索财物,为了取证才进行偷拍。” 2008年,黄的好朋友开设的公司被拖欠货款案件,在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坊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向其索要19000元的“办案经费”,迫于无奈,黄的好友只得缴纳了这笔款项,但黄偷拍了整个过程。 2010年5月6日,该院副院长、纪检组长黄良东,执行局长郭振宇,执行庭庭长赵世国和当事法官陈本涛,到武汉退费时讨价还价的过程再次被黄录像。随后,黄将该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维权网站,受到记者的关注,并引起舆论热议。遭曝光后,法院处分了当事法官和领导。 “专门监督执法部门” 在黄志宏的网站上,至今还挂着众多偷拍视频,其中有些是黄本人拍摄的,也有的是网友拍摄的,上传到网站上。在黄志宏的网站上,记者看到“举报光盘直播运管乱执法”、“最雷人女法官扬言和当事人‘单挑’”、“武汉东西湖工商分局冷漠对待办事群众”、“天门汉北桥‘以罚代处’”等众多视频。据了解,大部分涉事公务人员受查处,一些正在查处中。 9月2日,黄志宏正忙于整理刚从重庆打假回来的“收获”:因在重庆百货超市购物时,黄志宏发现有商品印有“重庆市著名商标”,他认为该举涉嫌违法,于是向渝中区上清寺工商所投诉,结果惨遭“踢皮球”。 从视频可以看到,渝中区上清寺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员跷着“二郎腿”,先是告诉黄志宏商场的行为不违法,随后又说“违法也需要责令改正”,表示不予立案不给书面答复,并声称“从来不给书面答复”。从视频还可以看到,另一名女工作人员正在玩“偷菜”游戏,见到举报人毫不避讳。黄志宏称一定举报到底。 黄志宏很高调地从事打假工作——他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假的行列中来,让假冒伪劣商品没有生存空间,让违法乱纪的公务人员销声匿迹。 和黄志宏一样,同为职业维权人的黄平国,干脆选择“用两到三年时间,专门监督执法部门”。 2008年初,黄平国因购买到过期食品,于是向工商所投诉,结果被“踢皮球”。工商人员表示,黄平国购买的食品的确过期,依法应当进行查处;但是这个商场属于外资企业,他应当到市工商局投诉。随后,黄平国再次在市工商局吃了闭门羹。黄平国说他“气得几顿没吃饭”。 随后,从黄志宏的维权网站上得到启发,黄平国带上具备偷拍功能的手机,将正在兴高采烈玩“跑得快”(一种扑克牌游戏)的工作人员拍下。第二天,玩牌的工作人员受到处分,而他的投诉迅速得到满意处理。随后,黄平国在各地打假时,多次拍下公务人员的违纪行为。 除了职业打假人,更多的普通公民加入到了偷拍行列。 6月18日上午,广东网友王先生在网上上传了一段录音,录音显示,网友与广州市法制办办事大厅当班工作人员发生了言语冲突,该网友把态度不佳的公务员称为“咆哮哥”。随后,广州市法制办迅速责成当事人彭某作出深刻检查,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8月初,有网民通过黄志宏的维权网站,投诉武汉交警利用长江大桥禁行令,收取货车司机好处费后任其通行。知悉此事后,好友张某率先向媒体和有关部门举报此案。8月10日,违规收费的7名交警被开除。据知情人士透露,因不同交警收取的费用不同,遭到货车司机偷拍后举报致事发。 8月9日,济南“专拍哥”因媒体报道名声大振。“专拍哥”只是拍公务车,而非公车私用。对于那些“鲁O”车是否在私用,“专拍哥”坦言其管不了那么细致,但他的很多照片是拍自酒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门口。“专拍哥”认为:“那些停在酒店、娱乐场所门口的‘鲁O’车,总不能是都在加班吧?即使不能证明是在私用,但是涉嫌。” “我们做的,的确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打假’,更多的是对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当然,我们要维护个人的利益,但更大的意义绝不只是为了我们自己。”黄志宏说。 偷拍违法行为背后的苦衷但黄志宏担心的,是偷拍的滥用,以及有人借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一般来说,黄志宏和圈内关系密切的打假人,多半使用的就是手机,或者是具备拍摄功能的MP4等设备——这对付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已经足够;黄的拍摄场所,一般也仅限于工作场所。 但黄志宏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在他维权成功被媒体报道后,有人向他打听偷拍设备是什么、来源何方,询问是否有红外线偷拍仪、跟踪仪之类的设备,愿意高价购买。更有个别非法之徒,不惜一切手段偷拍,铤而走险,这让打假人的形象大打折扣。 2007年4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公务员如果“包二奶”将被撤职或开除。成都市民李飞和周华在宾馆开房,设法偷拍下了一段隐私录像,并悄悄跟踪受害者到机关,随后向受害者勒索5万元。据了解,李飞、周华采用相同手段,共对3人实施敲诈,获利2.2万元,其中两人为政府官员。 除了声誉的影响,更让打假人担心的是人身的安全。 时常有人威胁黄志宏,“识相点,要不砍死你”。黄志宏在胆战心惊中度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将违法行为曝光出去,这才是最危险的”,往往曝光后反倒安全了。因此黄志宏告诫说,借此去敲诈勒索是最危险的。如今,黄志宏面对威胁,已经习以为常,非常坦然。 黄平国的家人则是很担心,一些被投诉举报者直接威胁他,“让你老婆和孩子出门要小心一点。”有时候,黄平国刚走进商场、超市,马上有一帮保安围了过来请他“喝茶”,黄平国则对此很坦然,因为他说心中还有希望。 黄平国称:“我不是刁民,希望公众不要用特别的眼光看我,我本可以躺在家里过好日子。”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推动民主法制进程。黄平国更希望,这个社会没有他们打假人存在的必要。 而黄志宏,还在为一宗打假案而愤怒:他在家乐福超市武汉洪山广场店购买了涉嫌违法商品,并拍摄了详细的录像资料,清晰地显示了商品的具体名称、品种、销售时间等,但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该录像资料为孤证,拒绝采信,黄因此败诉。 黄志宏希望,他所拍摄的录像资料,效力等同于电子警察拍摄的录像,黄说:“这个判决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将影响到以后的打假工作,因此一定要追究到底。我已经上诉到武汉中院,等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偷拍违法行为有待规范公共利益与隐私权保护 对偷拍问政新型社会现象,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研究员尹建国说:“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在法律事务中利用照相、摄影等设备固定证据的情形日益普遍。这种取证行为可能出现于民事纠纷、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各个领域,公民对政府的监督、问责当然也不例外。”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2年10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也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换言之,只要偷拍、偷录的证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便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对行政官员的监督而言,可能涉及较多的是如何处理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对立关系问题。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对私人信息、私人事务或私人空间,享有的不受非法侵扰、知悉、利用或公开,以及对其私人信息自主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并非毫无限制。在法律上,有一句名言:“隐私权到公众利益为止。”也就是说,当个人的隐私权涉及了公共利益时,此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优位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另外,在采用偷拍、偷录方式收集证据或对政府实施监督时,还涉及应采用何种偷拍、偷录手段和工具的问题。现实中,公民在实施偷拍、偷录行为时,可能会配备红外线照相机、远程望远镜、跟踪仪、窃听器、针孔摄像机等高科技设备。运用这些工具显然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284条及国家安全法“不得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及窃听、窃照器材”的相关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云生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存在着官本位的错误思想,不能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愿接受公民的申诉、举报,将公民的合理主张视为无理取闹。我们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改变这种错误认识,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意识。”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偷拍违法行为的出现实际上是监督途径缺乏的无奈之举。试想,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法律机制监督行政行为,使政府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民的合法要求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满足,行政违法行为能够以法律途径得到妥善处理,偷拍这种问政方式可能就不会出现了。 因此,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公民监督的法律渠道,才能充分发挥公民监督在维护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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