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船舶滞留 |
释义 | 定义所谓船舶滞留(ship detention)是指港口当局根据本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那些存在严重缺陷而达到低于标准的船舶所采取的在纠正某些缺陷项目之前禁止其离港的一些强制性措施 目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有缺陷的船舶离港后,对船舶、船上人员或海上环境构成危险或不合理损坏。 滞留时机对离港开行不安全的船舶,不论船舶将在港停留多久,在第一次检查时,就应对其滞留 滞留标准如果发现船舶存在性质严重的缺陷以至于检察官认为在开行以前必须再次登轮,以确认船舶是否已令其满意的消除了缺陷时,应滞留该船。 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下述是按照相关公约的覆盖范围归类的缺陷项目表。这些缺陷可以认为其严重性足以导致船舶的滞留。 1)属于SOLAS公约的范围(1)机舱太脏,舱底积聚过量的油污水,机舱管路的隔热层包括气管油污污染。舱底水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应急发电机、照明、及开关失灵而不能正常使用; (3)主辅推进器和其他基本机器以及电气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操舵机械操作失灵; (4)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和降落装置的缺陷、容量不够或严重损坏; (5)探火系统、火警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筒关闭装置,防火挡板及速闭筏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而无法实现其既定功能; (6)油船货物甲板区域的防火设施短缺、严重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7)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的短缺,不符合要求或严重损坏; (8)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或失灵; (9)参照SOLAS74公约第Ⅴ/12(0)条款所要求的航行设备短缺或操作失灵; (10)缺乏经改正的海图和(或)拟定航程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图书资料,但应考虑认可的电子海图(ECDIS)可用来替代海图; (11)货泵舱缺乏防火化的通风装置; (12)操作性要求的控制程序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 (13)船员的数量、组成或其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 2)属于《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IBC Code) (1)适装证书中未列明装运货物或无货物资料; (2)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 (3)电气装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要求; (4)危险部位有明火源; (5)违反特殊要求; (6)超出每一液货舱所允许的最大装货量; (7)敏感货物的热保护不充分。 3)属于《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的范围(international gas carrier code,IGC Code) 1)装运适装证书中未列明的货物,或无货物资料的货物; (2)起居或服务处所装置丢失; (3)舱壁不气密; (4)空气闸有缺陷; (5)速闭筏丢(失或故障; (6)安全阀丢失或有缺陷; (7)电气装置内在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则的要求; (8)货物区域的通风装置无法工作; (9)液货舱的压力报警不可使用; (10)气体探测装置和/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有故障; (11)在未有有效地货物抑制证书条件下,从事受抑制的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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