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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经民政部门批准,于九五年三月份成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煤炭行业协会在不断的改进完善组织结构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使本会工作不断的发展,会员队伍逐渐壮大,至2002年有会员单位1000余户。是我市从事煤炭、焦炭、煤制品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科研、学术研讨等机构自愿组成的。体现了行业性、民间性、社会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宗旨是坚决贯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全社会的煤炭行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服务为政府主管理部门服务。在政府与煤炭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煤炭工作的方针政策。依《企业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协会作用,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2、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推动横向交流,做好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3、积极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以服务赢得会员信赖。帮助会员积极开拓经营发展新型业态。

4、搜集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国际、国内煤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学术研究。

5、根据市五委局联合签发的津计市场(2000)751号文件要求,逐步实行煤炭行业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参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汇总、发放、执行核查工作。

6、参与全市的煤炭行业发展格局,调整全市煤炭网络布局,整顿煤炭流通秩序,从而建立我市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经营规范,公平竞争的煤炭流通新秩序。

7、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8、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

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oal Trade Association.TianJin.缩写C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市生产、经营煤炭、焦炭企业以及从事煤炭科研、学术研讨等机构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全社会的煤炭行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服务为政府主管理部门服务。在政府与煤炭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煤炭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煤炭工作的方针政策。依《企业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二) 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推动横向交流,做好市场调研,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三) 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信任,以服务赢得会员信赖。帮助会员积极开拓经营发展新型业态。

(四) 参与全市的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整顿流通秩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汇总、发放,执法检查及年检工作。从而建立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经营新格局。

(五) 搜集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国际、国内煤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学术研究。

(六) 根据市五委局联合签发的津计市场(2000)751号文件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职能转换的要求,逐步实行煤炭行业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七) 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 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 按时自愿交纳会费,遵守本会的行约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定;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按时交纳理事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商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买断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合法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局和市商务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商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商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市商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商委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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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