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立足社区,服务百姓,发展社区科教事业,完善社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科普教育体系,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科学生活和道德修养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文基础,创建学习型社区,促进社区及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条 办学目标 与其它教育形式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三年内使社区公众科学素养水平有较大提高。 第三条 办学形式 市、县区分别创建科普大学及分校,市级称“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区级称“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区名)分校”;社区创建科普大学教学班,分别称为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社区教学班和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社区教学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太原社区科普大学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科协共同创建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自我发展,积极扶持”的方针。 统一指导: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全面负责全市、县区各分校、市属教学班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工作。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负责各区、县(市)和县区属教学班的领导、协调工作。 自我发展:各县区科普大学分校依靠可利用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推进和发展社区科普大学办学工作。 积极扶持:市、区、县(市)、街办要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环境,对社区科普大学、分校及教学班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组建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设在市科协。 办公室主要任务是:指导、检查全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及市属、区属教学班的办学工作;宣传、推广社区科普大学分校及市属、区属教学班办学经验;负责全市社区科普大学的总结表彰工作。 教务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社区科普大学及各级教学班的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建立“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讲师团”,提供师资资源;组织编写授课讲义和教材,推荐有关教学资料; 2、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建立在县区,是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各分校亦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在市社区科普大学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分校可设立有关教学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实现办学场所、授课教师、学员队伍、授课时间四固定。 分校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向市社区科普大学推荐“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讲师团”成员,建立“分校专家讲师团”,聘任10名以上专家学者为本分校讲师、教授,发展壮大社区科普大学组织网络,完善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开设符合社区居民实际需要的专业课程,配合劳动部门开展下岗职工技能培训,组织人员编写本分校实用教材;负责辖区内教学班学员的招收、学习、结业等项工作。 3、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是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章程,面向本社区招收科普大学学员;结合所在社区实际情况,争取街办、社区、驻地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办学;贯彻执行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为社区科普大学、社区科普大学分校推荐本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教师;负责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各主办部门在经费上要给予必要扶持。各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获得各方面在经费上的帮助和捐赠,以及物资上的资助。 第三章 教 师 第七条 教师聘任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教师由市、区、县(市)、社区教学主管单位推荐,经市社区科普大学和各分校审查批准后,组成市、县区两级讲师团。教师的主要条件为:热爱社区科普工作,有为民众服务意识,有奉献精神,在某一专业有较突出成果或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教学 “讲师团”成员,要按社区科普大学制定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按指定讲义教材授课。教师授课要突出通俗风趣、群众喜闻乐见的特色,坚持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教师应遵守教学时间,到指定地点授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章 学员 第九条 学员学习 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学员主要集中在各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中学习。凡热爱学习,遵守学员守则,自愿报名参加学习的社区居民都可按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各专业班学习。 第十条 学员结业证 学员学习某专业结束后,按成绩填写学习记录,修业期满考核合格者,发给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结业证书。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办的专业技能培训班,学习结业后由劳动部门颁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奖励 1、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全面完成教学计划,深受各级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班学员欢迎的讲师、教授,分别按管理权限由市社区科普大学、区县(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表彰,并通报讲师、教授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2、对遵守纪律、尊师爱学、成绩优秀的学员和班委会干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社区科普大学或县区(市)社区科普大学分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并通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惩处 1、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教学的教工人员,按管理权限进行辞退。 2、对影响教学工作,违反学员守则,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学员,各教学班班委会讨论研究后由各分校给与除名处理,并报市总校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太原市社区科普大学。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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