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徽律疏》 |
释义 | § 主要内容 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 《永徽律疏》 永徽元年(650年)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积、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①《名例》,阐明唐律基本精神与立法意图、原则,相当于近代刑事法典的总则。其中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过失、累犯、共犯、时效、并合论罪、责任能力、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法律用语的解释等。 ②《卫禁》,是有关保卫皇室宫殿、庙、苑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与边防安全的法律规定。 ③《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违犯礼制、毁损公物和交通驿传等方面的规定,类似近代刑法分则与行政法规。 ④《户婚》,是有关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民法分则、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户籍法、劳动法规。 ⑤《厩库》,是有关公私牲畜的养护、仓库管理、官物的保护和出纳之法,相当于近代行政法规和民事的赔偿规定。 ⑥《擅兴》,其前半部属于兵防,后半部属于工程,是有关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类似近代兵役法、军事法规和工程建筑法规。 ⑦《贼盗》,类似近代刑法分则。“贼”指贼害,包括反逆、谋叛、杀害人命、掘墓残尸、造畜蛊毒等;“盗”谓盗劫,概括偷窃、强盗以及略诱、拐卖、赃物等。 ⑧《斗讼》,分斗与讼两部分,是关于斗殴、杀伤、保辜、诬告、教唆诉讼、投匿名书、违反诉讼程序等的处刑,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和刑事诉讼法范围。 ⑨《诈伪》,规定对诈欺和伪造的惩处,相当于近代刑法分则的范围。 ⑩《杂律》,是拾遗补阙,将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汇成一篇,包括国忌作乐、私铸钱币、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堤防、水运、医疗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险等项。《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关事项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囚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永徽律疏》,明末清初始名为《永徽律疏》)。《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永徽律疏》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 制定修改 唐律创始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其后见于历史文献的有六次修改。 (一)武德定律 唐代统治者很重视法律,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后,于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他仿效汉高祖约法三章,来了个约12条。12条的内容为何,历史上没有记载。新旧唐书只提到一句话:“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估计这是12条的主要内容。唐高祖受隋禅后,于武德元年五月,命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以隋开皇律令为基础制定法律。同年十一月制定出来53条格,颁行天下。颁格的时间,《新唐书·刑法志》作武德二年,但《旧唐人》、《唐会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鉴》从后说。关于53条格的内容,《新唐书·刑法志》说:“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可见唐代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对惩办贪赃枉法十分重视。 颁格之后,高祖接着命裴寂为首全面制定律令。此项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其改动,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还要劳动,分别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一个变动是把新颁的格53条并入新律。隋律是五百条,武德律也是五百余,将53条并入而条文的数目不变,这是一什么缘故?《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细53条”,一加一除,五百条的数目当然不变。把53条并格编入新律想是为了减轻刑罚。开皇律的刑制很重,连隋炀帝都不满意,在大业修律时减轻了二百多条。现在唐以开皇律为蓝本修律,也不能不减轻开皇律的刑罚。几部史书都强调武德沿袭开皇。《唐会典》说:“其余无所改正”,《新唐书》也说:“余无改焉”,《旧唐书·刑法志》也说“余无所改”。旧制志还说:“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进行根本性的改草。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轻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开皇律。 (二)贞观修律 唐太宗李世民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断右趾),但肉刑废除已久,忽然恢复肉刑,难免遭到人们的反对,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一说为1546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三)永徽改律 唐高宗继位后,马上下令修改律令格式。到第二年又颁布了新的律令格式。关于永徽改律,史书记载很不一致。《旧唐书·高宗本纪》说,永徽二年闰九月辛未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新唐书·刑法志》只说高宗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未提律令。《唐六典》注从古到唐讲了历代制定和修改律令的情况,但没有提到永徽改律的事,所以在学者中间就引起一个问题:究竟永徽改律没有?修改了多少?永徽曾重新颁布律是无可怀疑的,因为唐书艺文志里列有永徽律12卷。但是为什么《新唐书》与《唐六典》都没有提永徽修律,而只说增损格式?沈家本提出一个解释:“疑永徽时律令二书不过小有更变,故诸书不言。” (四)垂拱改律 这次改律,史书上记载得比较明确。《旧唐书·刑法志》说,这一次侧重于删改格式,“其律令惟改24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依旧”。所谓不便者,大概是指武则天当皇帝后律令中犯讳的文字,对这些不便的文字都没有来得及改。 (五)景云改律 唐玄宗 景云是唐睿宗的年号。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睿宗景云初敕户部尚书岑羲等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奏上,名为“太极格”。睿宗本纪也说太极元年颁新格式于天下。这次只完成了格式的删定,律令没有变动。 (六)开元七年改律 开元六年,唐玄宗命吏部侍郎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七年完成奏上。《旧唐书·刑法志》说这次只修了格,律、令、式仍旧。 (七)开元二十五年修律 是继贞观修律之后对律、令、格、式的又一次全面修改,从开元二十二年开始,到开元二十五年完成,经过了四年时间.史书记载,审查旧律、令、格、式加上诏敕共7026条,从里面删掉了1324条,修改了2580条,3594条没有变动.最后,编定律12卷,律疏30卷,令30卷,式20卷,开元新格l0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40卷。所谓《格式律令事类》,是把同类的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目的在便于省览。这是一种新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旧唐书·刑法志》说,这次修改的律令格式于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敦煌残卷的记载则是开元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奏上,而不是九月。敦煌残卷把时间记载得更确切,自然更为可靠。敦煌残卷里发现有开元二十五年律残片,把它与现侍奉相比较,是有一些不同。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武德定律后,最大的一次修律是在贞观十一年,以后多次修改均较小,可以说唐律到了贞观已基本定型。但不能认为贞观以后没有任何变动,文字和细节上的变动仍是有的。沈家本说:“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是正确的。 开元二十五年以后没有再修律。不修不等于唐律一成不变,唐律还是随时代而变化,不过不采取修律的形式,而采取编格的形式。格是从诏敕里整理出来作为永久使用的法规。在适用上格优先于律,格变实际上律也变。唐代最勤于编格,几乎每一朝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诏敕重新加以整理,把过时的剔除出去,把需要的编进来,编成新格颁布施行。唐代的办法是;律保持稳定,用格来随时调整。 唐朝除修改律、令、格、式,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律疏。永徽三年唐高宗下诏编撰律疏,到永徽四年十一月完成,花了一年多时间。从唐高宗的诏书可以看出,编写律疏的目的,是为了给律文作出法定的解释,以便使每年举行的明法科举考试有标准可凭。实际上律疏起的作用,远远超出了诏书所说的范围。它成了唐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唐律之所以有今天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靠了这部律疏。 律疏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解释词义,唐律有大量专门术语,律疏作了确切解释。二是阐明法理,律文一般是作出规定,并不说明理由,但是要使法律得到贯彻执行,讲清理由非常重要。律疏是由皇帝下诏书颁布施行的,它本身就是法律,官吏办案必须遵照它的解释。《旧唐书·刑法志》说:“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这部律疏对唐以及其后的五代在中国推行统一的封建法制起了巨大的作用。 § 立法特点 尽管《永徽律疏》距今已千余年,但其在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方面仍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之处。《永徽律疏》虽然只有五百零二条,但却是疏而不失,面面俱到,是古代法律之集大成者。 一、人性化、温情的一面,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永徽律疏》 1《永徽律疏·一五八》:“《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者,故许立庶子为嫡。”将妇女不能生育、丧失生育能力的年龄定在五十岁,这与现在生理学关于妇女更年期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在医学,特别是女性生理学还不太发达的时候,立法中能有如此高的技巧,与立法者求实、为民的思想和态度是分不开的。现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对于为什么将各税的起征点定位在1600元,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解释,时代发展了,立法者的思想却退步了。 2《永徽律疏·二六九》:“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的这条规定,貌似中国当代的正当防卫,却远比正当防卫宽泛。正当防卫要求对方要有加害行为,且这种行为正在发生,而唐律的这条规定却只要求“无故入人家”,体现了保护个体权利的思想。 3《永徽律疏·三九六》:“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唐朝是纲常礼教、等级观念极为浓厚的时期,法律在维护等级制度方面也确实有很多规定。但是,贱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却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不以其为贱民而漠视其最基本的权利。 4《永徽律疏·四零二》:“赌饮食者,不坐。《疏》议曰:谓即虽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赌博在一定条件下是纯粹个人娱乐,是个人行为。赌资少,或者实为糊口,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予认定为犯罪。 5《永徽律疏·二十四》:“诸犯应流配者,……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若流、移人身丧,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父祖子孙可随流者发配,既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又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罪犯死后,家人是否返回原籍,全凭其个人意愿,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 6在某些条件下对妇女科刑的减轻。《永徽律疏·二十八》:“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具役三年。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疏》议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具役三年。”法定男女“同罪异罚”,对妇女给予照顾,是现代刑法中所不曾有的。尽管违背了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但却朝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探索迈出了一大步。妇女与男子生理不同,体质各异,即使是同一种、同等数量的刑罚,其“边际效应”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上给予照顾也是应该考虑的。 7《永徽律疏·三十一》:“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后时长大,依幼小论。”“刑律从轻”是唐律的一大特色,恤刑、悯民始终是一条主线。尽可能地不予判刑,尽可能地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但没有鼓励犯罪,反而使唐朝前期成为中国历史上“法治”环境最好的阶段。 二、科学的量化规定。 《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二零一》:“诸乘驾、官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谓环绕为寸者)。《疏》议曰:注云:‘谓环绕为寸者’,便是疮围三寸,径一寸;围五寸一分,径一寸七分虽或方圆。准此为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围绕为寸。”对疮的直径和周长做出规定,并作为罪有与罪无以及罪轻与罪重的依据,使法律真正成为知道人们行为的准则,限制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对公私财物保护的平等。 《永徽律疏·二一五》:“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坐赃论。”公私财物在法律保护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延伸,是对官员权力限制的延伸。 四、立法条文的细化。 《永徽律疏·二六一》:“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内,有所妨者,杖八十。”现代刑法,无论中外,对“强奸罪”中“性交”的外延争议较大。即性交是仅包括性器官的结合,还是将口交、肛交等包含在内。中国立法限定为前者,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口交、肛交及同性交,出现了于法无断的现象。看到一千年前的此条文,不得不愈佩服其立法者思维的缜密。 5、维护社会公平,缓和贫富阶层矛盾。 《永徽律疏·二二七》:“《疏》议曰:拣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永徽律疏二四五》:“《疏》议曰:差遣之法,谓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在征兵、征丁时,优先照顾贫下中农及丁少之户,对缓和社会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的缓和作用。 6、行政长官负责制。 《永徽律疏·二一四》:“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它置不如法,若曝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坏,坐赃论。州、县以长官为首,监署等亦准此”。责任明确,“行政长官负责制”。 7、处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永徽律疏·二三四》:“即违反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条断。无条者,不坐。”从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8、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永徽律疏·四二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永徽律疏·四二四》:“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诸侵苍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旧。虽种植,无所妨害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不坐。主司不禁,与同罪。”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唐律也是不遗余力,力求简而不失,甚至此条文强迫主司关注,可为现代刑法参考。 § 研究目的 在历代律中,唐律历来受人重视,也是人们下功夫研究最多的。唐律受人重视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在历代律中,唐律的使用时间最长。 唐代使用唐律,唐以后的五代、两宋也是使用唐律。五代的朱梁曾一度废除唐律,但为时不长,继朱梁而起的后唐李存勖认为唐是他的本朝,又恢复了唐律。唐建国于公元618年,宋灭亡是在公元1279年,唐律使用的时间长达660年。从秦到清,没有一部律使用的时间有这么长。汉律四百多年。晋律为南朝的宋齐所沿用,三个朝代加在一起二百三十多年。明律267年,清律276年。这几部律在历代律中算是使用时间比较长的,但都远远不及唐律。 二、唐律是一部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发展成熟的封建法典。 唐代承用隋律,进一步肯定了北齐的经验。唐律可以说是经过历代反复实践后找出的一部最适应封建社会需要的法典,是一部成熟的封建法典,自然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唐律对东亚诸国产生过巨大影响。 唐律对东亚诸国,诸如日本、朝鲜、琉球、安南等国的古代法制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华法系即以唐律为其核心,所以唐律很受外国人重视,日本学者对唐律很有研究。 § 研究成果 一、1949年前的唐律研究 唐律研究 1.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工作。唐律的资料很多,《永徽律疏》之外,还有《唐六典》、《通典》,《新唐书》、《旧唐书》中的刑法志,《唐会要》,唐人的文集等等。解放前,学者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大量的搜集、整理、考证工作。敦煌、吐鲁番的唐文书出土后,将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残卷与唐律比较,可以看出,现存的唐律是完整的,也是准确的。 2.对唐律本身作了研究。唐律涉及各项社会制度,如婚姻、户籍、府兵、占田、租庸调、良贱、社会阶层等等,唐律本身也包含有许多制度,如刑罚、官当、拷讯、监狱等等。解放前学者们作了专题研究,弄清了许多问题。 3.把唐律与历代律作了比较研究。最早的一部专著是金代的《永徽法经》,这是唐律与金律的比较研究。此书存于《永乐大典》中,随着《永乐大典》的被焚而消失,现仅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剩下了一个存目,使得以略知梗概。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是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但不以唐明律为限,其他朝代的律,特别是元律,也时时谈到。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辑了自汉至隋九个朝代的律令,在很多地方都与唐律作比较,也可以说是一部比较研究的著作。 解放前学者研究唐律的最大缺点,是没有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因而对唐律的本质认识得不够深刻。 二、1949年后的唐律研究 解放后,唐律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研究方面比解放前有很大进步。但也有缺点,最突出的是资料工作跟不上。不要说发掘新的资料,就连过去已经整理出来的资料往往都未加以利用。例如新旧唐书、《唐会要》、《唐六典》中许多说法不一致,前人已经做了考证,有些学者只根据一本书中的某一条就下结论,表明尚未能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制史的问题。 § 主要版本 现在的唐律,有写本、印本和刻本。最早为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写本,唐律和疏议共14种,但均为残卷。多的包含九十多条,少的一两条,百把字。这些残卷对于考证唐律具有极大价值。现存的唐律有以下八种版本: 1.《律附音义》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影印馆藏宋刊本; 2.清孙氏岱南阁丛书本(嘉庆九年); 《永徽律疏》 3.日本官版本(日本文化二年); 4.沈家本校孙氏岱南阁丛书本(光绪十六年); 5.江苏书局重刻岱南阁丛书本(光绪十七年); 6.商务印书馆影印潘氏滂熹斋本(收入四部丛); 7.万有文库本; 8.国学基本丛书本: 如下: 1.《律附音义》本有12卷,后附《律音义》一卷。《律音义》为宋仁宗时孙爽所编,是现存最早的唐律释文。此本原藏诲宁蒋氏,上有蒋氏藏书印记,并附有清代学者邵懿辰和钱秦吉二人题跋。此本刻于何代,有三种说法。一为清阮元的说法,他根据此书卷末刻有“天圣七年四月日准敕送祟文院雕造”字样,认为是北宋仁宗时所刻。一为北京图书馆冀淑英的说法,她根据书中所题刻工姓名多见于南宋所刻诸书,认为本书非北宋原刻,而系南宋重刻天圣本。再一种为清邵懿辰的说法,他在题跋中说,“此本虽称天圣七年雕造,而板式非宋刊,或即元至顺中刊唐律时所并刊欤?”除冀淑英提出的理由,还有一条理由,即此书“完”、“桓”缺笔,赵桓是宋钦宗名,可见不会是北宋仁宗时刻本。此书有五页半是后来补刻的,不但字体与原刻不同,而且不著刻工姓名,与原刻每页有刻工姓名不同。补刻页中的十恶、不大敬不避宋讳,可知补刻在宋后.此本律末有三行题词:“予读书垂老,今春偶于云居精舍始获汉律见之,世所罕有,故书此记岁月耳。一叹居士书,时至正甲子。”至正为元顺帝年号,此本苟如邵懿辰所说为元至顺中所刻,题词者绝不会称之为世所罕见。此本为南宋重刻天圣本,但补刻则在元代。 2.岱南阁是清代著名考据学家孙星衍的书阁名。《岱南阁丛书》本是孙氏据元余志安刻本手校而成。此本在诸本中最有权威性,此后刻本均以之为底奉。 3.日本官版本,刊于日本文化二年,相当于清嘉庆年间,其底本也是元刻本。前有元江西儒学提举柳赞序,雍正时刑部尚书励廷仪序,无名氏《唐律释文》序,清朱彝尊跋。沈家本称此本“讹舛太多,不足以资参校”。 4.沈家本重校孙氏《岱南阁丛书》本,此本有柳赞序、无名氏序、孙星衍序、薛允升序、沈家本序。王元亮释义附于每卷之末,惟删去纂例及《洗冤录》,与孙氏本异。沈家本为法学名家,因此该本亦有一定权威性。 5.江苏书局重刻《岱南阁丛书》本,除保留《岱南阁丛书》本的全部内容,又增加了宋孙爽的《律音义》。此本与沈家本所校本不同的地方是:沈本作了校勘,而此本保留了孙本的原貌。 6.四部丛刊影印滂熹斋宋刻本,原为清藏书家潘祖荫所藏,不著年月。潘氏断为宋刊,理由有二;其一,避宋讳,如改“理务宏通”为“理务疏通”似避宋翼祖讳;其二,“楮墨精好”。但这两条理由都不够充分,从避宋讳来看,有的字避了,有的字没有避。至于刻工好坏,很难说,宋刻本固然好,元刻奉也有很好的。 7.万有文库本,此本没有交待根据的是哪个版本。前有柳赞序、励廷仪序,后有朱彝尊跋,王元亮释文总为一卷,附于全书之末。从内容来看,近于日本官版本。整个万有文库的校对工作很粗糙,此本也是这样,出现了许多错误,因此读时须加注意。 8.《国学基本丛书》,系用万有文库本重印,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版本。 § 影响意义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中国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永徽律疏》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永徽律疏》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中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永徽律疏》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宋刑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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