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湾省水族协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台湾省水族协会 协会简介台湾省水族协会成立於2000年4月30日,为全台湾地区之人民团体,主要推展国内外水族养殖业及水族馆之行销业务与联谊工作,因会员组成及事物功能特性分别设立观赏鱼委员会、七彩神仙鱼委员会、孔雀鱼委员会、龙鱼委员会、两栖爬虫委员会及收容中心委员会。 本会办理农委员会『发展具国际竞争力养殖产业-发展观赏鱼产业』计画;观赏鱼疾病调查与防治指导及检验、设置鱼专业生产区可行性评估、观赏鱼包装场规划、观赏鱼品质认证规划,与屏东科技大学水产养殖系、嘉义大学、高雄市建设局家畜疾病防治所进行合作,将全台观赏鱼养殖业者统一养殖规划、疾病监控、国际行销,成立台湾观赏鱼国际行销公司。 本会办理农委员会『发展具国际竞争力养殖产业-发展观赏鱼产业』计画;全台成立水族收容中心12处,收容民众弃养之水族宠物,保护台湾自然生态,并与屏东科技大学保育类野生动物收容中心建立机制,为保育类动物後送中心。 本会办理农业委员会及国科会国家实验动物繁殖及研究中心「落实『动物保护法』之执行与宣导计画」办理宠物鼠繁殖、买卖业者教育训练共计培训127名,制定宠物鼠繁殖、饲养、买卖业者认证制度。 本会参照HACCP建立出口作业相关规定,由协会统一考核、管理,与屏东科技大学、嘉义大学建立疾病调查与防治指导,高雄市建设局家畜疾病防治所进行疾病检验,由已设立观赏鱼中转隔离包装场、甲鱼(蛋)中转包装场,统一办理出口检查检验业务,由『对外贸易工作小组』办理国际行销事务。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台湾水族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响应政令,提倡善良的社会风气,增进水族同业交流,提供水族资讯,接受会员委托服务之事项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举办国内、外之水族研习、参观、参展、拓销等活动 二、协助会员提升技术,举办讲座,并提供国内、外水族最新资讯及科技 三、协助办理相关推广水族饲养风气活动,扩大会员知识领域 四、协助政府相关之法规及政令推广事宜 五、接受机关团体或会员委托服务之事项 六、推广合於本条第一款立意宗旨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事项之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三种: 一、个人会员:凡年满二十岁赞成本会宗旨,在本会组织区域内从事水族相关之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宗旨,在本会组织区域内从事水族相关工作之厂商、公司行号、团体(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以使权利) 三、赞助会员:凡对水族产业发展关心之个人或团体,得向本会申请赞助会员,每次缴纳新台币壹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者为本会赞助会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赞助感谢状 四、荣誉会员:凡对水族产业有重大贡献或特殊成就,会员得向理事会推荐提出荣誉会员认定,颁发荣誉会员证书。荣誉会员终身免缴会费 第七条. 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九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荣誉)会员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会员入会未满一年不得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员 第十二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监事为监察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总名额30人,任期三年;本会会员(代表)如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会员(代表)代理一人为限,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置理事七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任及免职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就常务理事中聘一人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理事长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後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观赏鱼种苗研发中心、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理事长一人,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当届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壹仟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元,限於前一年12月底前缴清,退会时已缴会费不退还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每年於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代表)大会通过(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於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於解散後,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订定及变更本章程之会员(代表)大会年月日,届次及主管机关核备之年月日,文号如下: 89年04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90年01月15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90年07月12日第一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95年20月1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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