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隋朝均田令 |
释义 | 公元528年(开皇二年),隋文帝杨坚颁布均田令。隋文帝建国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当年,隋文帝颁布均田令,规定:成年男丁每人受露田80亩,种植五谷,再受永业田20亩;妇人每人受露田40亩,不给永业田;奴婢受田同如常人。永业田不须归还,露田在耕田者死后要归还国家。 此外,亲王以下至都督,都给永业田,由100顷到40亩以身份高下多寡不同。公元594年(开皇十四年)又规定:京官、外官均给职分田,收入作为俸禄,以减轻国家负担。一品至五品,毎品以5000亩为差,多者5顷,少者3顷;六品至九品,以50亩为差,到九品为一顷。各级行政机构可耕种一定数额土地,称为公廨(xiè)田,收入可作为办公费用,这也可以节省国家的行政开支。 均田制施行后,国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了赋税收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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