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旅游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 2.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3.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 4.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等旅游工作。 5.拟订全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6.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苏州旅游业全面提升计划》的工作任务。 (三)强化的职责 加强对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旅游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旅游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苏州旅游业全面提升计划》的工作任务。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 (三)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会展活动的中长期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承办全市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四)负责我市港澳台旅游事务的管理。 (五)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考试工作。 (八)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指导和全市旅游体制创新改革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及重要会议、接待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提案处理、年鉴、地方志编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旅游专项经费核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内部规章制度;负责苏州市旅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综合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全市旅游法规、规章草案和旅游发展政策的起草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局机关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承担组织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承担乡村旅游的有关工作,负责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初审;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旅游交通、旅游娱乐。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三)旅游促进处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面向国际、国内的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活动;指导全市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活动;承担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的合作交流和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拟订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会展活动的中长期总体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负责全市与港澳台地区的旅游合作和市场推广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各市(区)和主要景区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协调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度假区产品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承担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五)质量监督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旅行社、旅游住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负责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承担相关旅游星级饭店质量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旅行社的设立审核、报批、监管工作,按规定负责赴港澳台旅游及港澳台地区在本市设立旅游机构的有关事务。 (六)人事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发证工作,承担旅游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办理局机关人员因公(私)出国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旅游发展研究室 搜集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政策,负责对全市旅游资源、旅游市场环境、旅游产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调研工作的整体思路和计划;指导全市旅游调研工作。 (八)信息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有效共享;配合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和发布旅游信息,承办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政务和旅游信息,编撰本局内部信息刊物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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