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芬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
释义 | 苏联和芬兰于1948年4月6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5月31日生效,有效期10年。1955年后两国将有效期改为20年,1970、1983年又两次将有效期提前延长20年。 条约由序言和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为:①一旦芬兰成为德国或其任何盟国军事侵略的目标,或此种侵略国家通过芬兰以苏联为侵略目标时,芬兰愿负起主权国家的责任击退侵略,必要时由苏联予以援助,或同苏联共同行动。②双方保证不参加任何旨在反对另一方的同盟或联合。③双方同意遵守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并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芬兰曾参加纳粹德国侵略苏联的战争。1947年2月,苏英等国在巴黎与芬兰签订对芬和约,结束了苏芬间的战争状态。本条约的签订,推动了战后苏芬关系朝着友好方向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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