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 学第一条:凡年满六周岁,具备学习能力的学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经审核其户口和实际家庭住址等有关证件,要求户口随父母,并与实际家庭住址相一致,(新建小区无派出所除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同时取得小学学籍。 第二条: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按户口和实际住址相对就近升入初中,同时取得初中学籍。 第三条:初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报考志愿,经考试合格学校录取后即可取得高中学籍。 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凭“入学通知书”(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 注册与备案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 “中学生学籍表”、“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 第六条:高中学籍表加盖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初中学籍表加盖“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加盖“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七条:“新生花名册”要填写清楚,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小学花名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学校保存,一份留教育科备案;中学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学校保存,一份留教育科备案,一份上交市教育局。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 第八条:小学和初中注册实行文字与电子相结合的注册制度。在学校认真填写花名册的基础上将学生资料录入学籍管理软件系统,由学校到区教育局教育科进行注册;高中注册由区教育局备案后到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转 学第九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加盖学校和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小学生转学,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本区内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初中生转学,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经我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转入县(市、区)的学校同意接收后,持我区教育局和所在学校开据的转出证明及本人档案,到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转入县(市、区)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备案。外省市初中生转入我区,学校同意接收,需持户口迁移证(或复印件)、转学证明及学生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才能接收。 第十二条:高中生转学。外省、市转入我区的普通高中生,学校同意接收,应持学籍、考籍、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范围内高中学生跨县(市)区转学,持区教育局、校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转学注册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 2、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的; 3、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的; 4、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的, 5、各学段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第四章 借 读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因丧失父母,随有关部门或监护人居住者;学生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继续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就读确有困难者;父母均从事流动性工作,随家长就读确有困难者。 第十七条: 借读生的学籍仍在原学校。就读学校可建“借读档案”,长期借读的,可统一编号,但需在学号后边注明“借读生”字样,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将“借读档案”转回原学校。借读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八条: 户口在我区,需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须报区教育局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区教育局和学校批准,私自转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转回我区后,毕业时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小学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中学由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初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如提前申请复学,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不允许中途退学。个别适龄儿童少年在校期间,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并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区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1、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未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二十六条:高中退学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备案,报市教育局注销学籍。 第七章 留 级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高中学生留级由学校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年级人数的5%),并及时上报。 第八章 奖 惩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凡获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要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个别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第三十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处分只适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给予开除。给予学生开除处分须经班委会通过,学校研究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要报市教育局普教处批准备案。高中阶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呈报市教育局普教处批准、备案。受行政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后,在期中、期末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宣布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报市教育局普教处批准,可以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凡被处分的学生,学校必须书面通知家长。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即可毕业。 第三十二条:小学毕业证由学校发放,初中毕业证由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并加盖“石家庄市桥西区教育局初中毕业证专用章”(钢印);高中毕业证粘贴会考成绩,由市教育局统一加盖“石家庄市教育局普通中学毕业证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三条: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参加会考成绩合格,可依据“会考合格证书”,经区级教育主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市教育局颁发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同等学历证书相应位置粘贴会考成绩。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十章 管 理第三十五条:各学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育处具体主管,班主任配合,学籍档案要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要在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第三十七条: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由学校负责报乡教办和区教育局教育科。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必须将“在校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增减学生登记表”交区教育局教育科。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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