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半导体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深圳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SZSIA ),是 2002 年由深圳主要半导体企业发起成立的半导体行业民间团体。会员包括集成电路 Fandry 厂、设计企业、封装测试和与半导体产业相关的媒体及配套服务等企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于 2005 年 10 月成立,有理事成员 26 名。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鼓励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深圳半导体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本协会将代表和维护深圳半导体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是非盈利为目的的地方性、行业性的半导体行业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深圳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SZSIA 第二条 深圳市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深圳从事半导体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非盈利为目的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鼓励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深圳半导体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本协会将代表和维护深圳半导体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科技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深圳民政局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4 号楼 2 楼 216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二)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政府的授权下,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产品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发挥协会的集体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四)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组织行业内的各种培训; (五)以协会为窗口,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六)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七)代表会员以单位的名义参加相关的协会、商会; (八)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编辑出版会刊;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在我市的相关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申请入会,应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准许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及信息;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种类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报深圳市科技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协会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有权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逐步按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用适量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咨询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协会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协会刊物资料出版费;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四)协会秘书处决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2/3 以上的代表同意解散协会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协会终止一切活动,清理财产,报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深圳市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科技局及其它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科技局和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挂靠单位为深圳市科技局,同时接受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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