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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技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技师协会是由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自愿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94年1月,时任上海市副市长蒋以任同志出席成立大会,并亲自为协会题词:“搞好技师协会,为上海工人阶级争光。”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技师,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为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养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协会下属35个分会(专业委员会、直属团体会员)。为搭建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协会还建立了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服务。

200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技师、高级技师担任会长、副会长的协会领导班子,形成了由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协会的新机制。

2007年2月6日协会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市政协主席蒋以任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2011年4月8日协会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李斌、孔利明、唐建平、严惠琴等9位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市突出贡献技师担任新一届会长,全国政协常委蒋以任继续担任本会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市人大预算工委委员石觉敏担任第五届理事会顾问。

协会成立以来,创办“上海技师”网,编写“现代上海技师风采录”、“上海技师的高招绝活”等书,并多次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组织专版文章,大力宣传本市高技能人才的风采及其高招绝活;组织各类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开展“技师育高徒”活动,组织师徒结对2万余对;推进实施企业内首席技师工作制度和首席技师工作室;举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等级培训2900余期(班),9.2万人次参加学习,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新知识、新技能学习,有7.1万人次参加学习班,6万余人次听取各类技术讲座,1.32万人次出市学习考察;推荐250余名学员参加市委组织部举办的高技能人才学习班;开展各种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活动,对有关社会和行业内急需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标准、鉴定细目、题库等项目开发。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统称技师)为主,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推动技师进修,维护技师权益,发挥技师作用,为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培养服务、技术交流、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积极宣传国家和本市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致力于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组织、指导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进修活动,为行业、企业、院校等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

(四)组织开展“高师带徒”、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五)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同国内外有关机构、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投标,开展与职业培训、鉴定等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取得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师培训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市区、县和企事业单位的技师协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申请报告;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并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本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选择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一)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并应交还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可视为自行退会。

(三)无特殊原因,团体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可视为自行退会。

(四)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定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五)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团体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劝其退会或除名。

(六)会员对劝退或除名决定不服,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理事名额中,技师占的比例应不少于6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五) 审批秘书长对副秘书长聘免的建议;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 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技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人选。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搭建技师培训、进修服务平台,促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成长和技能劳动者素质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会宗旨,按照本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组建、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按其意愿,既可以作为基层团体会员参加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同时也可以作为直属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退出或注销。

无特殊原因,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超过一年不履行本会义务或不组织会员活动的,应劝其退出或注销。

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退出和注销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与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 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有关经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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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