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负责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省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办理诉省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联络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办理省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指导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十)承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负责译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行政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信息公开、机要、信访、接待等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承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拟订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方案、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办理省政府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有关事宜;审查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负责清理省政府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法制处。 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统计、中小企业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办理工作。 (四)社会法制处。 负责政法、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文物、旅游、人民防空、信访、知识产权和其他社会事务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办理工作。 (五)法制监督处。 负责全省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相应建议;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登记、项目公布、实施程序等工作,对共同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规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六)行政复议应诉处。 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以及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诉省政府行政案件应诉代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 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部省双重管理、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和申请;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数据统计;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编纂及译审工作。 (八)政府法律事务处。 负责联系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负责政府涉法案件的处理,办理省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参与省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的研究论证;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和解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全省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撤销省法制服务中心机构,收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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