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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释义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教〔2009〕1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省教育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教育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省教育厅的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机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省教育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受厅长委托,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教育厅进行相关活动。

八、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九、省教育厅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十、进一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着力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转变教育发展方式、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

十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二、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各类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四、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十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开放。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和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富有生机活力的具有陕西特色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六、省教育厅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省教育厅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厅属事业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法制机构予以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厅局职权范围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提交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根据业务主办范畴,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厅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二十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理顺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教育厅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对外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教育厅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省教育厅应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切实贯彻落实部署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教育厅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应根据分工,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省教育厅及各处室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十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六、省教育厅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七、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省教育厅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教育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教育厅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组成,由厅长召集主持;厅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根据需要,邀请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四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决定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

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主持;或受厅长委托,按照议题和分工,由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厅长或有关厅领导,主办处室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四十一、提请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分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提前一周送交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凡涉及几个处室的议题,主办处室须在会前与各有关处室充分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随通知一同分发。与会人员在会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的准备工作。

参加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决议。

四十三、省教育厅专题会议是研究某一专项问题的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厅相关领导主持。会议组织工作,以承办处室为主,办公室协助。

四十四、省教育厅会议组织协调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每年各处室拟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于年初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厅办公室和保障处审核后,提请厅务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提前一周报送厅办公室,提请厅务会议审批,特殊情况,报请厅长审批。

四十五、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的规模,减少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开支。全省性会议可根据情况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教育厅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请示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批转承办处室办理,并按程序报请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示;处室(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由相关厅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厅长审定。

四十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归口统一办理,及时按照分工呈报厅领导同志签批,重大事项应报厅长审批;属于机关各处室的业务,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处室签领办理。

四十八、报送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公文,以省教育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等公文,由厅长签署。一般业务性公文,经厅长授权由分管厅领导签署。

四十九、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应及时批阅。一般业务性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7天;限时办理的公文须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及时批阅。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批示明确意见。

五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尽量不发;能用电话、传真等办理的公务,一般不正式发文。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二、省教育厅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教育厅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教育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在公开场合出现任何与省教育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教育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均须经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三、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特别是教育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新思路,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不断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省教育厅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作风,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六、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陕外出或休假,应先向省政府报告;其他厅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厅长同意。凡是厅领导外出时,应主动将出行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保持联系,并及时向其他厅领导进行通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五十七、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中专学校、厅属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五十八、省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九、省教育厅各处室(单位)对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和本厅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六十、省教育厅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省教育厅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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