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西省房协)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是山西省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房协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为宗旨,坚持为行业,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企业、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协会活动山西省房协现有会员500余家,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山西省房协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省房协设政策研究、开发、市场产权、规划设计、物业管理、金融、施工装修、中介服务、部品部件、智能化等10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培训部、法律咨询部、业主服务中心、《山西房地产》编辑部。省房协现任会长是原省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袁纶华先生,协会会刊《山西房地产》(月刊),创办于2006年。 山西省房协创办了 “山西百姓住房论坛”先后就“住宅建设总量与供应结构比例”“普通商品房建设模式与改进”“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房地产业如何适应调控新政”“物权法与房地产业”等专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在调研的基础上,协会就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调整房地产的供应结构,更好地解决城乡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等问题向政府提出了政策建议;引导企业适应宏观政策调控,山西省房协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积极协助房地产企业培训企业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共谋房地产业长远发展。 山西省房协是山西省“广厦奖”的评选组织推荐单位,组织山西省开发企业参加“广厦奖”的评选工作。组织房地产业“诚信企业”的评选活动。 山西省房协积极开展兄弟省市房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推动与促进环渤海、三北地区等省市房协、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推进环保、节能、绿色住宅建设,山西省房协定期举办“房地产业新技术展览”“外地优秀住宅项目太原展示会”推动山西省房地产业的发展。 山西省房协积极推进对外合作,2007年,同澳门地产发展商会建立了长期合作的关系,定期组织山西—澳门房地产投资合作洽谈会,积极推进山西同澳门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促进晋澳两地房地产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西房协。英文名称:SHANX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山西房协是山西各地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济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依据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为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加快城乡建设,发挥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西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西房协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研究探讨房地产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社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 承办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 收集、传播省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 对各地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 协助企业培训和管理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 组织开展省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 承办政府贲门、社团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省内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济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经批准可成为山西房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山西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山西房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参加山西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 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信息; (五) 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写会交办的任务; (四) 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灰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山西房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市按照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人数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山西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会法人,起组成员及任务如下: (一) 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委员会确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担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粉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山西房协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及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示意。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