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入誓 |
释义 | 入誓 是指清代的蒙古,在案件的审断过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习惯法中“以罚代刑”及“入誓”等审判方式, 表现出因俗制宜的特点。“以罚代刑”就是用罚财产代替刑罚的执行。蒙古民族基本上以畜 牧业为主,因而罚财产就是罚牲畜。凡偷窃、诱卖及人命重案,均可罚畜;无论蒙古王公、 贫苦牧民都可罚。所以《会典》说:“凡蒙古犯罪皆论罚。”罚的数量按罪错大小定,最 常 的计算方式是“九”,也有罚“五”、罚“七”、罚“三”之法,均以牲畜头数计算。罪重 者可罚几个“九”,但最高不得超过九“九”。康乾以后,对任现职的蒙古王公有了罚俸、 降级、革职以抵罪的惩罚办法。罚俸以年月为差,分为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至八 年 不等(《则例·罪罚》)。无俸的闲散王公仍实行罚畜抵罪的办法,不过可折银代罚,马每匹 折银三两。对一般平民,若罚畜缴不足,可折鞭打,缺一头牲畜折25鞭(《则例·罪罚》)。 “以罚代刑”符合游牧的生活方式,如果应得处罚是徒(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劳动)、流(遣送 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之类,在地广人稀的草原上是没什么意义的。而罚牲畜却剥夺了犯罪者 的 财富或仅有的一点生活资料,的确是一种极大的惩罚。 对于犯罪应罚而无力缴纳者,或案情可疑者,可以“入誓”完结。“入誓”又称设誓,按 照一定仪式发誓言作出保证,经常是顶佛经入誓,带有神明裁判的色彩。在《理藩院则例》 中专列一卷“入誓”,关于案情可疑入誓的规定有:“凡案犯斩、绞、发遣以及应罚牲畜等 罪,如临时未经破案,事后或经官访出,或被人告发到案,案情确凿而本犯恃无赃证踪迹, 坚不承认,事涉疑似者,令其入誓。如肯入誓,仍令该管佐领等加具保结,令本犯入誓完结 。不肯入誓,即照访出、告发案情科罪。”同时还规定有“失去牲畜访有踪迹入誓”,“罪 罚牲畜无力完交入誓”等(《则例·入誓》)。 这种入誓制度需建立在一种虔诚、朴素、中肯的心理素质上,这只能对淳朴老实忠厚的蒙 古 劳动牧民才使用。入誓作为司法制度非常适合广阔草原的社会生活情况,蒙古札萨克、管旗 章京、佐领等不可能为查证普通案情到处去缉捕、查赃。当然对入誓也有严格的限定,“必 实无赃证踪迹,无凭研讯,方准照此办理,其余不得滥引。”入誓也不是简单的轻信,往往 还要配合鞭责。如果说假话,“入誓后别经发觉”,“加等治以应得之罪”(《则例·入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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