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本民法三杰 |
释义 | 即指参与起草1895年日本民法典的三位著名民法学家:穗积陈重(1856~1926)、富井政章(1858~1935)、梅谦次郎(1860~1910)。 日本民法典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变法”,而变法,只是把西方法制移植到日本,用以取代全部旧有的法制。对于外国法的全面的、彻底的“继受”’像日本这样的例子,在世界历史上是少有的(被动的、强迫的继受,如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被另一国家灭亡或征服、侵占时除外)。 在这次对西方法制的继受中,日本在短短的十年内,制定公布了8部法律或法典:刑法(1880年)、刑事诉讼法(1880年)、(明治)宪法(1889年)、法院组织法(1889年)、行政诉讼法(1890年)、商法(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0年)和民法(旧民法、1890年)。其中有的简直就是外国法律的翻译。例如民事诉讼法几乎就是那时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翻译本。即使是这样,这种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也是令人惊异的。一个东方的封建国家,原来什么近代法律也没有,在十年内一变而与欧洲的一些先进国家(如法国、德国)“并立”(这一点正是当时日本的先进志士所企求的),当然是非同小可的。而且这些法律中,如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一直施行到二次大战之后才被迫废除;民事诉讼法施行了三十余年,到1926年才加以修改。这些清形都成为研究日本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人们注意的焦点。 在这8部法律中,只有民法很是特别,是上述情形的一个例外,这一点更引人注意。围绕着民法发生的“法典论争”,被人们以之与发生在德国的法典论争相提并论,议论不休。 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①1890年旧民法典;②1898年新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0年《法国民法典》和1907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 1890年公布的日本旧民法后来被1896年和1897年公布的新民法所取代,后者一直施行到今天。这部民法典是亚洲的第一部完整的、直追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民法典,还要早于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今天我们研究它,也还有现实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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