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在中茅城区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释义 | 仁公发〔2008〕4号 中茅城区广大市民: 为营造和谐平安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在中茅城区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中枢城区禁放范围:葡萄井社区、鹿鸣社区、陵园社区、青杠园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龙井村(岩桑湾一、二组); 茅台城区禁放范围:河滨社区、杨柳湾社区、国酒社区、南坳社区、观音寺社区、岩滩社区(三、四、五、六组),茅台酒厂厂区; 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车站等交通枢纽;仓库、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以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区域,亦属禁放区域。 二、燃放地点 中枢城区:梅家堡东环线入口下50米处至原仁怀宾馆下东环线入口处;仁怀市人民医院下东环线入口处至中枢镇医院下东环线入口处;国酒大道四转盘(新一中下面)入口下20米处至仁怀市污水处理厂上150米处。 茅台城区:铜厂家属房至化肥厂分岔路段银滩大道靠赤水河侧。 三、燃放时间 2008年2月6日上午10:00至2月7日凌晨2:00(腊月三十日上午10:00至正月初一凌晨2:00);2008年2月20日上午10:00至2月21日凌晨2:00(正月十四上午10:00至正月十五凌晨2:00)。 四、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射程50米以上的烟花,震天雷、地耗子、转支溜等爆竹。 五、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中茅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必须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违者将依法查处。凡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因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由仁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仁怀市公安局 仁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仁怀市城市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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