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泉州山东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泉州山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泉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于2010年9月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主管。商会是以“联谊互助、共赢发展”为宗旨,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来建设和发展,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山东在闽的企业和有识之士。搭建鲁闽两地经济、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为企业和商会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增添活力,为鲁闽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机构设置商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组织宣传部、事业发展部、文体教育部、权益保障部、顾问团等多个部门。 商会章程泉 州 山 东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泉州山东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译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DONG 缩写:QCC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山东在泉州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事业和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泉州市委统战部注册登记,泉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风尚。“鲁商”作为中国五大商帮之一,师承孔孟,亦儒亦商,并以诚信、重义轻利著称天下,弘扬儒家文化精粹,打造海西鲁商新形象、坚持服务泉州、服务家乡、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团结在泉州地区发展创业和经商贸易的山东籍人士,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鲁闽经济为目标,加强在闽山东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开展与其他各省(市)、其他各商会及各种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团结、互助、引导广大会员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为山东与泉州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泉州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临时办公地址:泉州市田安南路615号广益花园A1齐鲁证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参与泉州与山东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为山东和泉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增强凝聚力。 (四)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经贸界的多方位联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相关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或国内访问、考察、培训、交流及开展经贸洽谈展览等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同各国、各地区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会员提供广泛的合作资源。 (九)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建立商会网站,不定期编印商会刊物。 (十一)创造条件,逐步创办为会员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十二)开展泉州山东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商会可以设特邀会,聘请鲁闽两省的各界名人或热忱为本商会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山东籍人士在泉州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山东企业在泉州的分支公司或办事机构等合法的经济组织。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五)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泉州的山东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缴纳规定的会费; (四) 发给相应的牌匾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有关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五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理事会选举之前要报经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商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企业会员不少于2000元/年,个人会员不少于500元/年;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二) 免费下载本商会项目库信息; (三) 企业纳入鲁闽两省省委、省政府及鲁闽两省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四) 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义务: (一) 履行会员、理事义务,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二) 协助会长抓好分管工作; (三) 带头履行会员义务; (四) 根据会长及常务副会长的安排接待山东省来闽考察、学习、招商的各级领导及各类经济组织。 (一) 按时交纳会费,每届向本商会缴纳会费不少于40000元。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参加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会长不在泉州时,经会长同意,可以代表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三)有权组织参与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四)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领导的委任; (六)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二) 履行会员、理事、副会长的义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三) 定期对本商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 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他义务; (五) 按时交纳会费,每届向本商会缴纳会费不少于60000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全面负责本商会的全面工作,对本商会工作享有最后的决策权; (二) 召集并主持本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五) 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 履行会员、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义务;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商会工作计划,提请理事会会议议程,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 协调本商会内外关系; (四) 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五) 按时交纳会费,每届向本商会缴纳会费不少于150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高级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与商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山东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聘请若干名对商会贡献大、人脉资源丰富或德高望重的人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可以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泉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泉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泉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商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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