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
释义 | 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退休人员中年老多病、养老金较低的群体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属地管理办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退休人员最基本的医疗待遇。 第五条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管理。 第六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由门诊医疗费救助和住院医疗费救助两部分组成,救助条件和标准是: (一)门诊医疗费救助 维持市政发[1999]84号文规定的划入比例,提高划入基数,差额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养老金低于上年社平工资2倍的,以上年社平工资的2倍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 (2)70岁(含70岁)以上,且养老金收入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的,以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费救助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的10%救助。 (2)70岁(含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救助。 第七条 凡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退休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医疗救助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医保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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