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 |
释义 | 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2003——2007年曲靖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曲办发[2003]33号)文件精神,为了表彰在科技兴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兴乡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在各乡(镇)工作满5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村社干部及科技工作者、种养殖能手、致富带头人;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人员。 第三条 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在教育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二)在扫盲工作和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四)获县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奖励者。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安心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在防疫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同行和当地群众公认者。 (二)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解决常见多发病中的疑难问题或开展手术等专业技术水平在县、乡(镇)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获县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奖励者。 第六条 在农业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推广的新技术在全县范围内占适宜推广面积的60%(烤烟生产中占全县范围内适宜推广面积的40%)以上或创造的经济效益在60万元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是当地的技术业务骨干,并得到当地群众和同行的公认。与新技术推广前相比,粮食作物产量增8%,养殖产值增8%,经济作物产量增10%以上。 (二)推广的新技术产生的效益创历史最高记录或达到近3年平均水平。 (三)培训农民技术骨干在500人次以上。 (四)获县(市)区级二等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者。 第七条 在林业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 (一)在林业各项生产项目中,是当地的技术业务骨干并得到当地群众和同行的公认,有突出贡献和实绩。 (二)在承担林业各项生产项目中,在项目周期内,经济效益显著,新增产值在40万元以上,增长幅度大于8%。 (三)在林业科技推广中,措施有力,技术完整配套,见效快,推广面积800亩以上,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长幅度大于8%以上。 (四)结合实际积极采用省内外先进技术,达到县(市)区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及扶贫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创利润40万元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获县(市)区级三等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者;获县(市)区有关部门授予的二等及其以上单项奖励者或县级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奖励者。 第八条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可申报市科技兴乡贡献奖。 第九条 市科技兴乡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人左右,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委会进行评选。 第十条 市科技兴乡贡献奖评选所需经费(含工作经费),从曲靖市人才培养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技兴乡贡献奖的有关奖励材料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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