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请税茶奏 |
释义 | 唐代茶法专论。张滂撰。见宋代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四《杂税》:“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早,赋税不办,以此代之。” 诸道盐铁使张滂此奏上于贞元九年(793)正月,针对上年因水灾诏令减二税、国库收入减少的现状,提出征收茶税,以供财政支出和国库储备。其具体征税方案为:在产茶州县及邻近产茶地区商人必经之交通要道,设税务,由有关部门酌情将茶价定为三等,每十税一。以这笔茶税收入抵减免的二税收入。从贞元十年起,以后所征收的茶税,另设专户存储。如果遇到各州遭水旱灾害,赋税收不上来,就以这笔储存的茶税折茶以保证国家财政的收入。动机良好,收到显著成效,当年就征收茶税四十万贯,远超过因去年水灾所放二税的数额。但是,这笔增收的茶税,却并未积聚用来作灾年灾区的赋税,而是作为朝廷的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固定了下来。从此,茶税成为唐代常设的税种,税率也定为十分之一,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征收茶税制度的先河。 此前,建中三年(782),为筹措常平仓本钱,也征收过竹、木、茶、漆等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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