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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清华校友总会
释义

简介

清华校友总会的前身是清华学校留美同学会和清华同学会。 清华学校留美同学会是1913 年夏天发起成立,以振作校风,联络情谊为宗旨。在总会执行部下分为美国东部和中西部两支会,到1920年回国的同学逐渐增多,在国内设立上海支会、北京支会。编制同学录,联络会员,募集捐款,赞助母校,将校中情况时常报告诸同学等等。1927年由华北支会发起,募捐购屋于骑河楼39号,创办北京清华同学会会所。清华同学会总会于1933年10月29 日在北平骑河楼清华同学会会所成立。校长梅贻琦为会长兼总干事。总会以增进母校利益,联络会员友谊,提倡互助精神为宗旨。1934年1月1日,《清华同学会总会校友通讯》创刊,后改名为《清华校友通讯》。

清华校友总会于1981年七十周年校庆日选举产生,在国家民政部完成注册登记(登记证:社证字第0786号)。根据总会章程,由现任校长担任校友总会会长。刘达校长担任清华校友总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现任会长为顾秉林校长。总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清华校友总会编辑发行《清华校友通讯》,每年两期,《清华人》每年四期。现和国内114个地方校友组织,国外40多个国家、地区的校友有联系。

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2日五届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2007年7月7日六届一次理事会再次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清华校友总会(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北京清华园清华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清华校友;

(二) 编辑出版《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及有关校友资料;

(三) 统筹管理清华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清华各个时期(包括留美学务处、清华学堂、清华学校、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二) 清华的津贴生、公费生;

(三) 曾在清华任教、任职者;

(四) 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

(五) 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清华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本条文所指清华大学,包括台湾新竹清华大学。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一般从在京校友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理事会任期3至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确定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2、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3、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理事会理事建议人选;

3、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五条 在任清华大学校长任本会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

(一) 校友联络处: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我校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发行《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和本会其他出版物。

(二)《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杂志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编辑出版《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及有关校友资料,出版资金由校友赞助和学校资助。

(三) 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校友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订阅《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等的赞助款;

(二) 学校资助;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经2007年7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改通过。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国内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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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