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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平度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释义

一、转学

1、市外转学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中小学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学校到教育体育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转往外地的中小学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接收教育主管部门签章,经转出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体育局办理转出审批手续。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证明和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2、市内转学

中小学学生在市内转学,需要接收学校同意,再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到教体局办理审批手续。市内学生转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父母工作调动;②户口迁移;③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平度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生在市内转学,必须经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让学生转学。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读

学生跨省、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平度市内跨镇(处)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教育体育局办理借读审批手续。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由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签章,经原校同意,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方可让学生外出借读。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三、休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出院结算单等,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须按期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四、暂读

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称为“暂读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暂读学校填写“平度市中小学生暂读申请单”,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由学籍注册学校到教育体育局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后,学生方可到他校暂读。未经教育体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暂读学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每学期结束后,暂读学校须向原注册学校提供暂读生的操行评语和学业成绩等,由注册学校完成暂读生的学籍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暂读生须到原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五、免学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体育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方可开具免学证明,准予免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对于免学的学生,应及时上报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缓学

小学入学年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镇(处)政府批准,报教育体育局审核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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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