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释义 | (甬科社[2010]53号 甬财政教[2010]47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加快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是在原有的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其宗旨是:坚持面向“三农”,依靠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科技与农村结合,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实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引导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主要任务是:以富民、惠民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链,大力培育农村中小企业,提高农村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示范作用;推动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一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发展农村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民生和社会事业科技进步,改善农业、农村生态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主要分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和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应用项目两大类。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现代种业、农产品深加工、工程农业、食品安全与标准化、农业生物技术等领域新技术、新成果的区域性试验、示范及产业化。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城镇化和村镇建设中相关的规划、设计、建筑、材料以及防灾减灾、生态与环境保护、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村镇现代服务业、农村医疗卫生等领域内关键技术研究及集成应用。 第六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粮食功能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业主建设单位,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具有企业性质的区域性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民生类公益性科技开发应用的事业推广单位。 第七条 鼓励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创办的企业,或以结对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通过产学研联合方式申报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 第八条 申报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科技政策,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成熟可靠,且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清晰,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经熟化后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或检测证明。 4、符合宁波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 第九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与农村科技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有关的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填写《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提交《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和有关合作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一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申报和受理程序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二类。 重点项目是指针对农村经济和民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全市“三农”发展规划而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目标集中、重点突出、覆盖面广,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农村科技转化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针对农村经济和民生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推动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技转化推广应用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立项采取推荐论定(评审)制。 重点项目实行推荐论定制,即由各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科技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答辩论定,择优立项。 一般项目实行推荐评审制,即由各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推荐,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择优立项的项目名单和项目资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内预算科技开发投入的30%,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度。重点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一般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报告需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要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技术开发应用、区试或产业化等费用开支。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试制费、差旅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的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依法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遵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有关规定,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对列入计划的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下发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先期按计划资助金额的70%拨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县(市)区属项目市财政局同县(市)、区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06年6月28日发布的《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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