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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释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1〕1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保障农畜产品(含水产品,以下统称农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依托区位优势和绿色草原品牌优势,粮食、蔬菜、畜产品、乳制品等主要农畜产品在保障区内消费的同时,还销往全国各地和一些国家、地区,在全国农畜产品市场和消费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滞后,标准化程度低、经费短缺、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把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作为自治区实施“三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民收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为抓手,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牧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 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基本建立起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体系,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面推进,80%以上上市大宗鲜活农畜产品实现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培育壮大名牌农畜产品。优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生产能力显著提升,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大宗农畜产品主产区、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牧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现风险可预警、产品可追溯,优势特色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一目标,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工作基础,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牧业产业健康发展。

(一) 大力推进执法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到2011年底,在“菜篮子”产品主产旗县(市、区)基本建立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2012年在全区所有苏木乡镇完成建设任务,全面提高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依托现有农牧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具体建设方式由各地区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有2至3名专业技术人员、2至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日常办公所需设备,全方位构建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生产指导、“三品一标”认证、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综合执法紧密衔接配套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 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为重点,强化自治区级专业检验检测中心(站)建设,推进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室)建设,督促和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自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点),配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检测工作。通过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扩大农畜产品检验检测范围,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 加快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在积极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当地产业技术优势,加强地方标准和种养业技术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尽快构建起适应全区特色优势农牧业产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加强源头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粮油高产示范区、蔬菜标准园、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要率先全面实现标准化生产。要以农畜产品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逐步推行农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各盟市、旗县(市、区)通过以企业、合作社和规模基地为实施载体,以点带面、典型示范、逐步放大,因地制宜创建一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旗县级示范园(区)、示范苏木乡镇、示范农牧场。

(四) 切实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着力强化源头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活动,引导农牧民科学选购生产资料。积极支持发展农牧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确保优质安全农资占领市场。督促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销台账、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级农牧业部门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完善农牧业、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集中力量侦破大案要案。通过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资行为。

(五) 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以农畜产品产地产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承诺机制,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牧户。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严把农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口。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产销对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入市备案登记、产品标识管理、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构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和各种标准化示范园(区)全部纳入质量追溯试点范围,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畜产品全部纳入质量追溯管理,上市农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溯”。

(六) 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畜产品。鼓励引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大户积极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登记工作,不断增加农畜产品的品牌数量,提高农畜产品质量。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指导和农畜产品品牌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入市快捷、销售顺畅以及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农畜产品的发展进程,不断提升我区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全面提高农畜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

(七) 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信息沟通与新闻宣传,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职能,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自治区要建立对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扶持力度。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建设、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与执法、风险评估预警、质量追溯、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的开支。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品牌认证。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在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要及时配备行政监管日常工作所需交通工具和技术装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苏木乡镇(农牧场)农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完善农畜产品快速流动检测设备、装备,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确保业务用房等基本条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 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齐抓共管,做到无缝对接,共同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在做好农牧业生产投入品质量和农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农牧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做好农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工作,根据农牧业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负责不合格农畜产品的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不合格农畜产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投入,加大对我区大型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力度,完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城市社区)对接”,降低鲜活农畜产品流通成本。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的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四) 开展专项整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品种,以危害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食用鲜活农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适时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要通过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资行为,着力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 强化质量检测。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培训,促进检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旗县级以上农牧业部门要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着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检测覆盖面,建立农畜产品质量检测通报制度。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律性检测,确保上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 搞好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加强农牧业标准化知识、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技能,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农牧户积极参与”的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模式。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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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6: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