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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是自治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自治区审计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对全区内部审计人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考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对外交流、考察;负责对全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的统计、汇总;开展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编辑《内部审计信息》以及对《中国内部审计》征订发行等。

目前协会有专兼职工作人员5名,自2007年换届以来,已对全区5000余名内审人员进行岗位资格认证,组织不同层次和内容的专业培训班7期,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2004年至2008年成功组织了CIA考试,现有113名内审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协会每年选送自治区优秀论文2至3篇,参加全国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均榜上有名,其中近年来,协会先后组织了赴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来、新西兰三批境外考察团,均获得成功。协会还编有《内部审计信息》并在《内蒙古审计》上开辟有专栏,随时反映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取得的成绩以及业务理论等问题。

总之,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把“规范、引导”和“促进”内部审计发展作为总体工作目标,把“服务”作为主要工作模式,使内部审计师协会真正成为“内部审计人员之家”和内部审计职业代言人。

单位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

单位地址: 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116号内蒙古审计厅10楼内部审计师协会(天泽大厦)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Regio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缩写为NMIIA。

第二条 本会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区性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紧密联系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发挥本会的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内部审计的转型与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贯彻《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内部审计准则,制定自治区的内部审计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推动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管理。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指导盟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工作;

(八)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有关事宜;

(九)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国内和国际考察学习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自治区审计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盟市内部审计师协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者;

2. 在内部审计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审计人员;

3. 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管理指导人员。

(三) 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接受后续教育、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与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各盟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 办理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资助、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审计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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