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马路行乞 |
释义 | 马路行乞7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在机动车道行乞和驾驶人在车道上施舍均被列为禁止行为,严重者将面临50元的罚款(7月27日《广州日报》)。 五花八门的行乞者在机动车道上穿梭,当前在许多城市 几乎成了一道另类的“风景 ”。马路乞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珠海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是,将施舍者也一并列为处罚对象,与行乞者“捆绑”处罚,却未免犯了“迁怒于人”的错误。 据珠海交警部门透露,部分驾驶人“广施爱心”的行为是机动车道行乞行为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相信这也正是珠海市要一并处罚施舍人的原因——如果今后再也无法隔着车窗得到施舍,“马路乞讨”将变得无利可图,冒险在机动车道行乞的人必将日益减少。因此,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一并处罚施舍人,珠海市的新规定可谓“正本清源”、效果可期。立法行为无疑具有服务社会的实用目的,但这种实用不应建立在单纯的功利主义基础上,而更应考虑立法的实体公正性。在笔者看来,珠海市的这一新规定就忽略了一个立法者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施舍行为的可罚性。 处罚行动首先,处罚在车道上施舍的驾驶人没有法理依据。应当看到,单纯的行乞和施舍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均非违法行为。“在机动车道行乞”之所以可罚,是因为这种行乞行为手段违法:乞讨人跑上了机动车道,违反了交通规则,危害了交通安全。可“在车道上施舍”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产生交通安全隐患的也并不是施舍的驾驶人。 同时,被乞讨的驾驶人(包括施舍的驾驶人)本身也是乞讨行为的受害者。相信任何驾驶者都不愿在驾驶的途中无端受到骚扰,而驾驶人的施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尽快避开这种骚扰的无奈之举。正如受采访的黄小姐所说:“给他们几个零钱也是为了快点支开他们。”因此,面对机动车上的行乞者,驾驶人有理由抱怨交警部门治理不力,而交警部门似乎并没有权利抱怨施舍的驾驶人:营造一个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那毕竟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 有些交警可能会无奈地说,并非没有救助,救助之后这些乞丐又来马路行乞。这不成为理由,这不正说明我们的救助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吗?如果一个救助机制,能让乞丐觉得还不如马路行乞,那么,我们到底是应该坚持救助,还是放弃,然后果断向他们开出50元的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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