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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陆加浩
释义

简介

男,陆加浩强奸案主犯, 2003年06月25日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犯罪经过

2001年7月,刚过完14岁生日的都江堰少女小田离家出走,应网友邀约到成都耍,并认识了在玉林南路开酒吧的陆加浩。无经济来源的小田和朋友吃住在陆加浩长期包住的“天宇宾馆”。一晚,独自外出吃饭归来的小田,撞见朋友和陆加浩躺在床上,更令她震惊的是,陆加浩从床上坐起,十分直白地问她:“你是不是处女?是就给我嘛。”小田十分害怕,逃回都江堰。然而,很快小田就被朋友找到,朋友告诉她说,陆加浩会养她一辈子,还威胁她说:“你惹不起他。”当晚小田就回到天宇宾馆,被迫和陆加浩发生性关系。陆加浩又向小田提出,要她再“介绍点处女”给他。小田答应了陆加浩的要求,开始为他物色女孩。

2002年1月的一天,小田和朋友唐娅等4人,在某歌舞厅门口遇见同校女生王雯,遂采用欺骗手段,将其骗至“天宇宾馆”陆加浩安排的一房间内,当王雯不从时,小田等人伙同陆加浩强行脱光王雯的衣裤,对王雯强行实施了性侵害。

2002年2月20日晚,小田、唐娅、王雯等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都江堰市某校在校学生廖某、蒋某挟持到“天宇宾馆”,两人先后受害。在该案中,共有6名少女受害,其中丁某仅13岁。

一审:坐牢15年

陆加浩在198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5年刑满释放。都江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加浩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强奸妇女、幼女多人。故作出上述判决。同时,16岁的王雯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唐娅则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因小田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主体要件,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宣判后,陆加浩表示不服将上诉。

精神赔偿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几名受害者都向被告人提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最终的判决驳回了她们的这一诉讼请求。原因在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受害者代理律师田世贵指出,这暴露出法律对强奸案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滞后。他认为:此案中受害者均为少女和幼女,她们被强奸后,有的忍气吞声,无颜见人;有的不思学习,精神恍惚;有的整日以泪洗面。根据“有损害就必有救济”这一立法原则,强奸案的受害者应当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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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