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各责任单位承诺的办理时限,经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置于醒目位置。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办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的时限,同时积极协调上级机关尽快办理。 第九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承诺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承诺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其他情形的。 办事人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同级机关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限时办结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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