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7年7月18日,经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管理。 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现有会员公司21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举出的理事构成。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转。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和资源,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协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六安市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安徽省保监局授权,省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建立了电子化考试中心,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考试服务。 协会地址:六安市球拍西路人保大厦七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uan,缩写为IAL)。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六安市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六安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六安市球拍西路人保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鉴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安徽保监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四、促进六安市保险业同省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五、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六、接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六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集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从事保险业的干部,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任期五年,如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最多可连任一次,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六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与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六安市民政局和安徽保监局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六安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六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六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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