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雷诺兹案 |
释义 |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 (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天,《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英国版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长达三个版。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雷诺兹持批评立场,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全过程,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雷诺兹对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对泰晤士报公司及文章作者、编辑提起诽谤诉讼。 此案於1996年11月初审,被告提出的一个抗辩理由为,本文属于政治性报道,与公共利益有关,应该享有“受约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4]保护。法庭裁定政治性报道不属于特权保护范围,但鉴于作者和编辑没有恶意,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的二审(1998)和上议院[5] 的终审(1999),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都是判媒体败诉,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提出一些重要原则,使得按照传统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媒体大受鼓舞。法庭判决肯定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6]在引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英国1998年《人权法》等文件中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后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他指出: “法庭应当格外重视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媒体履行‘警报’和‘监视’的重要功能,对於媒体报道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是否有权知晓,特别是当报道涉及政治领域时,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版。” 他解释说,在很多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利益,诚实地发表一些言论,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的,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普通法可以予以特权保护。这种特权有的是“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例如法官、律师、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但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受约制特权”。虽然他不赞成把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但是他在列举了以往诽谤案判决 “受约制特权” 保护的一些情况后指出: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比如这种发表关乎公众利益,发表时的表现又是负责的,就可以得到“受约制特权”保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 那么怎样衡量新闻报道是负责任的呢?李启新提出,法庭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对当事人(诽谤案件的原告)指责的严重程度;2.有关事项受到公众关注程度;3. 消息来源是否可靠;4.发表前是否作过核实;5. 有关事项所处状态,例如是否正处于当局调查中;6. 发表的迫切性;7. 有没有请当事人回应;8.有没有报道当事人的意见;9. 行文的格调;10. 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时机。李启新说,上述十点并非全部衡量标准,可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法庭认为,本案的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有权知悉,但是衡量《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的全部情况存在缺陷:爱尔兰新闻官员曾告诉记者,雷诺兹要讲的话,都会在下议院交待,他会回击所有对他的攻击。爱尔兰版的报道写了这些内容,而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也不准确,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所以不能免责,不过只需象征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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