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荆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荆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教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荆州开发区教育局,沙洋监狱局教育局,市直各高中学校: 现将《荆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切实贯彻落实。各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学习此管理办法,熟悉并掌握操作程序和办法,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各高中学校要采取建立宣传栏、公示栏和直接向学生家长宣传等形式,加大对学生学籍注册、异动处理、高中毕业证办理方式(尤其是第二章、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规定)和时限(见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以更好地服务学生家长。如学校因宣传工作不到位致使学生家长未能按规定(尤其是办理时间)到我局办理手续的,我局将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引起学生家长严重不满的学籍管理员,将由县(市、区)教育局责令学校加以整改,必要时责令学校更换学籍管理员。 本通知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直接下发至所属各高中学校。 各地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略 附:荆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荆州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促进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辖区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的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教育局全面统筹、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局配合管理、监控指导,普通高中依规建档、规范操作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依托“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实施网络管理,与纸介质档案(以下简称学籍档案)保持一致、并轨运行。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发放的录取通过书和有关证件(如准考证、户口簿等),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普通高中学校应重新查验核对学生的相关证件,根据“录取符合程序,入学经过审批,学生在校就读”的原则,采用统一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分班逐个录入学生学籍档案信息,确保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中考分数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学生学籍档案信息核对完毕后,由学校于每年的10月1日前将新生学籍数据库报送主管教育局审核,经市教育局核准后上传;然后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注册,经省教育厅从网上分配学号后,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验印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或是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3、未经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录取,或学校突破招生计划招生录取; 4、学生名单系学校虚列,学生不在校就读,或是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 5、经批准退学或自行退学,或是被学校开除; 6、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验印注册。 第三章建档与异动管理第九条学生注册后,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档案材料共包括七张表格,其中表一应按规定统一打印学生电子照片,经市教育局验印注册后生效,作为学生异动的核心依据。 学生电子照片同时由主管教育局整理后,送市教育局集中上传网上,实行网络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更改时,不更换电子照片。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异动情况,由学校在网上提出申请,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报主管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转学第十一条因全家跨省、市(州)、县(区)迁居的学生可予转学。 各高中学校高一学生的年转学(含转入)率控制在1%以内,其他年级控制在2%以内,超过此比率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重点(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示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外省转入我市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验证学生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后,由市教育局为学生申请学籍号,转入学校据此为学生建档。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时,须同时征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出学校在网上提交转学申请,并打印“转学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备案;转入学校在网上为学生分班。办理转学手续时,学生或学生家长应同时向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提供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学生转学,原则上应在假期申请并办理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在荆州市范围内转学时,只需将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转交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于每学年期末(高三年级为上学期期末)到市教育局集中办理手续。 学生转出我市时,须将学籍档案报市教育局核准签章;从外省(市)转入的学生,依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再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第五章借读第十六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市、区)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七条凡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级别的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同意、主管教育局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无学籍,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最多不超过一学年。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六章休学、复学、死亡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休学。 学生患严重传染病,应令其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报主管教育局备案。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市、主管教育局批准,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向主管教育局报告,报市教育局注销学籍。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或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不发学历证明: 1、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3、未办理转学手续,擅自到其他学校就读的。 第八章留级、跳级第二十七条省级、市级重点(示范)高中不设留级,一般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0.5%以内。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报主管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学习水平,经学校审核,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后,办理跳级手续,并报主管教育局备案。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考查、考核)科目全部及格,准予毕业。 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按照网上下载的学生学籍数据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主管教育局审核后打印毕业证书,按规定送市教育局验印。 高中毕业证可通过网上进行查询,无网上信息的毕业证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奖励、处分第三十三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视学生犯错情节轻重及学生认错态度,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对极个别犯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以劝其退学,并报主管教育局核准,比照退学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主管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处分决定应从档案中取出。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因何原因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一章工作责任与常规管理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挑选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配备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三十八条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各责任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中学校教务处(室)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日常管理,设立档案室,建立并落实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学生因故需要更改姓名或其他相关信息的,由学校持相关证件(如户口簿等)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由主管教育局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每年的1、3、6、9月的第一周为市教育局集中受理学生注册、转学、毕业证补办、更改学生信息等事项的时间,其他时间实行电话预约办理。 市教育局发文确定每年高中新生学籍注册(验印)、办理应届高中毕业证的时间,县(市、区)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2月为毕业证钢印封印时间。在此期间,不受理毕业证(含补办毕业证)验印。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表、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教育局负责发放。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教育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荆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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