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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土地类型
释义

§ 土地类型

土地类型概念来源于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对土地的综合认识。世界各国都有地方性的土地类型名称。中国两千多年以前的《周礼》把全国土地划为5类: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战国时期成书的《管子·地员》篇对全国土地作了系统的分类,分为5大类和25个低级类型。这可能是全世界最早的土地类型划分系统。在中国各地划分出不同的地方性土地类型。例如:北京山区的活山、死山、软山、梁地、台地、川地、滩地;河北井陉盆地的坪、梁、涧、川;黄土高原区除划分塬、梁、峁、川等高级类型外,还分有、畔、壕、墕、坬、、埫、儕、塌、、涧、湫等低级类型,是一种较系统的地方性土地分类系统。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同土地类型的特征和利用是土地类型学的主要任务。划分土地类型有两种分类系统,即多系列分类系统和单系列分类系统,这两种分类系统的根本差别有于是否严格区分土地的个体单位的类型单位的差别和联系。主张多系列分类系统的学者认为,自然界中所存在的土地是一些大小不等、级别有高低、内部结构复杂程度有差别、彼此交错重叠的自然综合体。按类型是个体的抽象这一逻辑关系,每一级土地个体单位都可以进行分类。土地单位的多级性(见土地分级)必然导致土地分类应是多系列的。在土地类型划分时要明确是对哪一级别的土地个体单位进行分类,不同的土地分级单位应属不同的分类系统,即有相(土地元素)分类、限区(土地单元)的分类、地方(土地系统)的分类。主张单系列分类系统的学者主要是借用土壤和植被的分类观点和方法来进行土地分类,通常选用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成分的某级类型作为土地分类的标志或直接将各种类型分布图采用叠置法得出土地类型的分布区界线和确定其分类等级。按这种系统,可以由第三级土地类型(相或土地元素)合并成第二级土地类型(限区或土地单元),由第二级土地类型合并成第一级土地类型(地方或土地系统)。这两种分类系统在制图上也有明显的差别。

土地分类除遵循逻辑原则、发生原则、相似性或差异性原则外,关键是确定分类标志和指标。例如,在对低级单位(相或土地元素)进行分类时,可把它们某些个体的共同特征作为分类标志和指标。通常是选用较稳定和较普遍的或处于平均状态的土地特征。相的基本分类单位,可根据地貌面、岩性或土质、土壤变种、植被群丛等自然属性的共同特征进行划分,然后把同一种地貌面上的土地类型,归并为较高一级的类型。还可把这些类型再按一定的成因或相互联系,特别是水热状况和外动力条件的共同性特征,归并为更高一级的类型。

研究土地类型可以揭示地理环境中各土地地段的形成、演化、分布规律以及相似性和差异性,土地类型的质和量的对比关系及其空间组合方式所决定的土地结构是自下而上进行自然区划的重要依据。按土地的自然属性进行科学分类,可以认清各种土地的特点,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发挥其最大生产潜力,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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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58:38